記者問,那么您認為,如果一輛掛著IBM的車經常違反交通規則,對IBM的企業形象會不會造成影響呢?張研究員說,你說的問題倒提醒了我。國際上對馳名商標的保護還包括禁止“污化”(對馳名商標的聲譽、形象造成影響)和“稀化”(淡化馳名商標的標識性),這樣看來用馳名商標、臺標做車牌,還是有些問題。反方觀點:國際公約、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保護名稱權
記者就用企業名稱、馳名商標、臺標、國際組織、外國機構英文縮寫做車牌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采訪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國家科技部知識產權中心法律顧問、國家法官學院教授楊金琪先生時,楊老提出了與上述觀點不同的看法。他說,我國的民法通則上明確規定了不準侵犯他人的名稱權、企業的商號權,尤其是像WTO、BTV這些公眾所熟知的國際組織和國內機構的名稱、標識。因為這些英文字母組合的標識性、指向性在公眾中都已經非常明確,一旦掛有這種車牌的車輛進入公眾視野,非常容易使人聯想到這是不是國際貿易組織的車?是不是電視臺的車?對權利單位造成混淆,對公眾造成混淆。
楊教授介紹,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也明確規定了要保護企業的名稱權,對一些沒有在你國注冊的國際知名企業名稱也要保護不得侵犯。對于馳名商標巴黎公約和我國的商標法都明確規定受特殊保護,不僅在同類、它類商品上不能使用,還有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禁止“淡化”性的使用。比如“555”香煙是個馳名商標,一見到“555”的標志人們立刻能產生對應的聯想是香煙。如果什么上都可以看到與香煙毫不相干的“555”標識,那么肯定會沖淡或混淆人們對“555”香煙的聯想。這實際上就是一種對馳名商標的侵犯。記者問楊教授,現在有這樣一種說法,車主的姓名拼音簡寫或英文名字縮寫和某些馳名商標或外國機構的字母組合重合,比如某人叫“唐春來”,3個字的拼音字頭正巧是“TCL”,如果因為“TCL”是一個著名的電器商標車主就不能再用這樣的字母組合注冊車牌,是否會使個性車牌受到太大的限制而失去意義呢?楊教授說,這個問題在法律上叫“第二含義”,意思是如果申請人有特殊的情況或正當的理由注冊了與他人商標或名稱相同的商標或名稱,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申請人沒有這種特殊的情況或正當的理由,就應構成侵權。楊教授說,我認為首先申請人不應申請用社會公眾所熟知的商標、臺標、企業名稱、外國機構和國際組織的英文縮寫注冊車牌,審批機關也應在這些方面加以限制,以免造成麻煩引起糾紛。
對此問題,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從商標法上講,北京電視臺的臺標也是一種標識,也可以注冊成商標受到商標法的保護。雖然商標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商標不能注冊成車牌,但是用馳名商標、公眾所熟知的臺標、企業名稱注冊車牌,我個人認為肯定存在產生誤認的可能。如果開著一輛掛著“BTV”、“IBM”車牌的車在街上違反交通規則,肯定對權利單位的形象有影響,如果這樣的車牌掛在一輛“面的”上,也會讓權利單位覺得挺掉價,至少會傷害這些權利單位員工的感情。從這些方面看權利單位的擔憂并不是沒有道理。這位人士認為,注冊車牌也有可能會像當初注冊域名一樣,從開始沒有限制,到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有所規范。
對此問題,有美國和中國雙重律師執業資格的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孟霆律師認為,用馳名商標、公眾熟知的臺標、企業名稱、域名等注冊車牌還是應該有所限制,雖然構不構成侵權的問題還有待討論,但是用IBM這樣在國際上非常有影響的商標注冊車牌顯然不妥。
[上一頁] [1][2][3][4][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