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亂停車城管被告 車主理虧敗訴
[2004-11-19 18:23:47] 太平洋汽車網
楊進通訊員蔣彬
責任編輯:
wusimin
在越秀區越華路,城管人員查處人行道亂停放的車輛,并對車主罰款。車主為此將越秀城管告上了法庭。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廣州城管查處人行道上亂停車首次被起訴。日前越秀區法院審結此案,一審判決車主敗訴,維持了城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今年7月21日下午3時,越秀城管大隊執法人員聯合越秀交警大隊民警巡查至越華路21號時,發現人行道上停放著一輛小轎車,執法人員于是例行對該車輛進行了拍照取證。但城管人員在現場一直沒有找到車主,于是對該車鎖定,隨后趕來的車主崔某被處以罰款200元。按相關規定,罰款必須由當事人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廣州市罰款繳款通知書》到建設銀行各網點繳納罰款,但此次處罰不同的是,崔某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向現場執法的城管人員交納了200元罰款。今年8月4日,崔某狀告越秀城管大隊,稱城管無權查處人行道上的車輛停放,并且不能現場代收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后,城管人員還能不能查處人行道上的車輛亂停放,這成為法庭上原被告爭論的焦點之一。原告崔某提出,按照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城管部門沒有法律賦予的處理交通違法的權力。
對此,被告稱,城管執法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城管綜合執法隊伍查處侵占人行道的權力經過《行政處罰法》授權,且《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排除經授權其他部門可對人行道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越秀區法院經審理此案后作出了判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條第2款規定,原告起訴認為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執法機關及人員只能是公安交通管理人員及交通警察的理由不足;而且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條例》第4條已明確授權城管監察隊伍對擅自占用市政設施的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另外越秀城管大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規定,在原告沒有立即駛離機動車輛的情況下,對原告罰款200元并無不當。
今年7月21日下午3時,越秀城管大隊執法人員聯合越秀交警大隊民警巡查至越華路21號時,發現人行道上停放著一輛小轎車,執法人員于是例行對該車輛進行了拍照取證。但城管人員在現場一直沒有找到車主,于是對該車鎖定,隨后趕來的車主崔某被處以罰款200元。按相關規定,罰款必須由當事人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憑《廣州市罰款繳款通知書》到建設銀行各網點繳納罰款,但此次處罰不同的是,崔某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向現場執法的城管人員交納了200元罰款。今年8月4日,崔某狀告越秀城管大隊,稱城管無權查處人行道上的車輛停放,并且不能現場代收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后,城管人員還能不能查處人行道上的車輛亂停放,這成為法庭上原被告爭論的焦點之一。原告崔某提出,按照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城管部門沒有法律賦予的處理交通違法的權力。
對此,被告稱,城管執法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城管綜合執法隊伍查處侵占人行道的權力經過《行政處罰法》授權,且《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排除經授權其他部門可對人行道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越秀區法院經審理此案后作出了判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條第2款規定,原告起訴認為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執法機關及人員只能是公安交通管理人員及交通警察的理由不足;而且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條例》第4條已明確授權城管監察隊伍對擅自占用市政設施的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另外越秀城管大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規定,在原告沒有立即駛離機動車輛的情況下,對原告罰款200元并無不當。
關鍵詞: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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