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緩解本市路內外停車矛盾,本市在大幅度提高道路停車收費的同時,從3月1日起對經營性公共停車場(庫)的收費標準進行了最高限價,即:最高收費不超過每小時10元,以后以半小時為計費單位,收費相應減半。 與此同時,對配建停車場也將按最高限價執行。凡持有停車經營許可證的本市商場、飯店、賓館、商住樓的配建停車場,以及車站、機場、碼頭的經營性停車場,其收費最高限額及計費辦法均按新規定執行。凡外商投資性質的涉外停車場(庫)及涉外賓館附屬停車場的收費標準仍由各單位自行制定,實行市場調節價,凡執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應在調整收費標準的前10天向所在區(縣)的物價和交通部門報備。
政府部門將允許和鼓勵企業降低收費標準。本市各公共停車場(庫)的計費標準,仍按1995年7月12日頒布的《上海市收費停車場(庫)計費規定》執行,即按停車場(庫)所處地段和停車設施、設備等級分6等6級計費。但政府允許和鼓勵停車場(庫)經營企業,在現行按等級計費標準的基礎上向下浮動,降低停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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