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時間:9707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和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實行以減少交通違章、預防交通事故為目的的交通安全責任制。各機關、部隊、學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應當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加強對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交通管理裝備、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維修、更新經費和交通安全宣傳經費應當納入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交通法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忠于職守,公正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
第七條 每年5月5日為本市無違章、無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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