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五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實施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實施交通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和獎懲辦法; (二)指導、監督各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 (三)組織交通安全競賽、評比活動; (四)開展其他形式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五十五條 單位應當明確專人負責交通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制度,落實交通安全責任目標和防范措施; (二)組織學習交通安全知識; (三)組織開展車輛安全檢查,保障車輛安全性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五十六條 單位應當開展職工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中、小學校應當以交通安全知識為內容,開展交通安全專題教育活動。
第五十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教育等部門和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群眾團體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交通安全宣傳工作。
第八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五十八條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立即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迅速處置,及時恢復交通。
交通事故處理應當貫徹以責論處、按責賠償的原則。
第五十九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確定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前,應當對車輛、物品、設施等財產損失組織評估。物損評估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的專業部門或者專業人員進行。
對物損評估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評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意見。
第六十條 交通事故導致受損的車輛、物品、設施,由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協商決定修理單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受損車輛、物品、設施的修理單位。
第六十一條 無本市常住戶籍或者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交通肇事嫌疑人,必須提供有效擔保;必要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肇事車輛及其他有關物品直至結案。
第六十二條 因道路、道路上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道路附屬施設缺損、養護維修單位未及時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檢修后檢查井、箱蓋未及時恢復原狀而導致交通事故的,養護維修或者檢修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交通事故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本市設立交通事故傷亡援助金,用于因交通事故遭受傷害后無力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生活困難需要援助的人員。交通事故傷亡援助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上一頁] [1][2][3][4][5][6][7]
[下一頁]
![](/images/art_but.gif)
![](/images/b12-1.gif)
![](/images/b12-31.g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