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規定開始實施 記者1月4日從廣東省公安廳交管局獲悉,省公安廳制定的《廣東省公安機關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暫行規定》已下發各地,已于1月1日開始實施。按照新規,3種交通事故可免扣證扣車“待遇”。 交警不得扣證扣車的三種情形包括:事故中無責任的;雖負有事故責任但當場達成調解協議并已經履行的;本市(地級以上市)核發車牌的車輛肇事的;對本市核發駕駛證的駕駛員,也可以不扣駕駛證。但如果符合上述規定的當事人同時有《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第36條規定的情形,交警還是可以暫扣車輛、滯留證件。 新《規定》還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手續作了簡化: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成因有爭議或者需要辦理保險理賠手續的,應迅速報警并保護好現場;車輛能夠行駛的,應當標明位置后撤除事故現場,等候交警處理;交警到達現場后,應拍攝和記錄現場情況,查驗各方車輛號牌和當事人的證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決定書》,由當事人確認后簽收,《決定書》將作為公安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調解書或調解終結書、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的委托證明等法律文書。 對于符合快速處理條件的交通事故,如果當事人沒有造成交通堵塞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依法免除、減輕或者從輕處罰。適用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若申請責任重新認定,市公安交警支隊應當先行解釋,當事人不接受解釋的,應當立案調查。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一方不履行的,可持《決定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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