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原則
1.僅造成車物損失的交通事故,每次損害賠償調解工作在15分鐘內完成;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每次損害賠償調解工作在30分鐘內完成,一般不超過兩次;
2.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70%;負同等責任的,承擔損失的50%;負次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30%;事故責任者有3方以上的,參照上述原則規定予以確定。
四道程序
調查取證:由調查取證辦案民警將《道路交通事故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交由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填寫詳細的地址和聯系電話附案,確保有關法律文書能夠準確、及時地被送達。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責任認定后,辦案民警將責任認定書及時送各方當事人,并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告知書》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意見書》一并發送給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要求當事人或代理人按照《告知書》內容,如實填寫《意見書》,提出自己有關損害賠償方面的意見。
賠償調解:由辦案民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擬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建議書》。達到損害賠償調解條件的,由辦案民警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發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通知書》,預約調解時間,并且告知事故車方可以請其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派員到場旁聽。
意見交換:各方當事人按時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辦案民警將各方當事人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意見書》復印存檔,并讓各方當事人互相交換,以便互相了解對方的賠償要求。
主持調解:在規定時間內,主持損害賠償調解工作的民警按照擬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建議書》的內容以及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意見書》的意見進行調解。
[上一頁] [1][2][3][4]
![](/images/art_but.gif)
![](/images/b12-1.gif)
![](/images/b12-31.g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