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本報報道,從3月1日開始,在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除了依法給予相應的罰款及吊扣駕照外,不再交納200元拖車費。交管部門稱,北京市最近將制定相應細則,如處罰額度和吊扣駕照期限等內容都將細化、量化。 隨著城市機動車數量的不斷增長,車輛與城市停車場地不足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在這一客觀矛盾下,違章停車也已經成為每個現代城市都無法回避的一個問題。而車輛因為違章停放而被拖走,也就成了一個很普遍的現象。 不可否認,長期以來一些車主因停車違章,遇到的往往是既收拖車費又罰亂停費,一事二罰已經成了不成文的規定。但是,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只要針對一個違法行為,不管一個處罰主體或者多個處罰主體只能做出一次罰款處理。 由此來看,拖車既然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措施,作為一種執法活動就不應再收費,不能一事二罰。拖車行為產生的費用和成本,應該是在執法者執行公務的過程中產生的,這一費用應該由公共財政支付,而不能讓車主來承擔。罰款懲罰車主與執法者執行公務的成本不能混為一談。 同時,這種讓車主承擔拖車費的做法還會引發多方面的負面影響。比方說,雖然有的車主違章停車,交警部門將車拖走是按有關規定執行,但是被拖車的車主對拖車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反應非常強烈,隨意拖車、拖車過程中野蠻操作造成車輛損壞等引起車主不滿。 制定法規的目的,不但是為了讓社會更加有序、和諧和安寧,而且還要在懲罰違章的同時,倡導良好的社會風氣。因此,對違章者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并輔以法律的強制手段才是正確的。因此,無論是從法理角度看,還是從最終的執法效果來看,拖車費的壽終正寢都符合百姓的心愿。更重要的是,拖車費的最終被取消,還彰顯了一種豐厚的人文內涵,契合現代法治社會“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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