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沒開幾日何來“滯納”?一位新車主今天提起行政復議討說法 新車剛上路,就被一連串的滯納金整得莫名其妙:車沒開幾日,何來“滯納”?多數新車主對此只好自認倒霉,但也有人要問個明白:這罰金合理合法嗎?今天上午,一位新車主就向廣州市公路管理局提交了行政復議的書面申請,要為那一筆養路費的滯納金討個說法。該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滯納金的征收很普遍,但新車主對此提行政復議還是頭一遭。 “新車主幾乎個個被罰款!” 上個月下旬,熊小姐和一位同事到廣州市公路規費征稽處天河征稽所繳納養路費,但同為新車主的他們卻被告知,因為遲延繳納養路費,要一并繳納滯納金,按日加收1%。 熊小姐這一遲延,就要交385元滯納罰金。“要繳納養路費我知道,可是從來沒有人告訴我什么時候交,怎么會有滯納金之說呢?”熊小姐提出疑問。工作人員告訴她,按照規定,新車從機動車行駛證核發之日起計征養路費,但因為機動車行駛證是由車管所核發,他們也不能在車管所的辦證地點公告或發傳單告訴新車主繳費的期限,因而新車主幾乎個個都碰到過繳納滯納金的情況。 熊小姐回頭一了解,確實如此:自己所有新買車的同事或朋友或多或少都有此經歷。 “他們應該履行告知義務!” 熊小姐認真回憶,今年1月5日新車上牌固封時,她只被告知要在一個月內去岑村的車管所辦理機動車行駛證和車輛登記證,沒有任何人告訴她應當在同樣時間里去繳交養路費。在車管所辦理證照時,她還特地問工作人員,要不要在這里一起繳交養路費,只被告知不在該地辦理。“一無所知的我憑什么要交滯納金呢”?天河征稽所的工作人員告訴她,滯納金的征收是根據1997年發布的《廣東省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經查詢,熊小姐發現,該細則規定當車主欠繳養路費的,由車籍地公路規費征稽機構責令繳費義務人在七日內,補繳應繳的養路費,并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熊小姐認為,這其實就是對征稽機構規定了催繳的法定告知義務,天河征稽所沒有履行這一義務,熊小姐是自發繳交的,不應當罰以滯納金。 但熊小姐反映,天河征稽所的工作人員對此的解釋是,新車主的資料只有車管所一家掌握,他們根本無從通知新車主。另外,他們認為,向不向新車主催繳養路費是征稽機構的權利,而非法定義務。 “新車主無過錯不應當罰!” 昨天,熊小姐來到廣州市公路管理局口頭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她要求撤消天河征稽所向她征收養路費滯納金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退還違法收取的滯納金385元整。 在書面申請里,她提出,天河征稽所既沒有履行告知她養路費繳交期限的義務,也沒有履行向她催繳的義務,就不應當向她收取滯納金。另外,她認為,在《廣東省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里列舉的加收1%的滯納金的三種情況,全部是針對車主明顯有欺詐和主觀過錯的行為,日加收1%的滯納金是很嚴重的懲罰,一般滯納金都是征收萬分之幾或千分之幾的,征稽機構對并無主觀過錯的新車主也加收1%滯納金,是對懲罰條款的擴大性解釋,不合法。 熊小姐表示,她明白征稽機構也有無奈之處,但主要問題卡在行政部門之間的溝通和銜接,買一輛新車,車主要跑N個部門N個地方才能繳齊各項雜費,許多東西都是懵懵懂懂的,又缺乏詳細正確的指引,一上來就要交“罰款”太不合理,《行政許可法》實施在即,各項行政收費需要好好“自省”一下了。 這個滯納金到底當交不當交呢?我們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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