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時還需翻一翻字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是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在現代漢語中,“和”、 “與”的含義是不同的。“和”是“介詞,表示相關、比較”(《現代漢語詞典》第509頁)。“與”是“介詞,跟”(《現代漢語詞典》第1537頁)。安全法中“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是指機動車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兩個機動車主體之間沒有主、從關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是有主、從關系的。也就是說,機動車是主動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是被動的。這從該條中“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措詞,也可以看出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方造成險情,機動車碰撞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方發生事故。而不是非機動車駕駛人主動碰撞不可能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機動車。例如:機動車在機動車道正常行駛,非機動車駕駛人進入機動車道碰撞機動車尾部;或者機動車停放在停車場、停車泊位,被非機動車碰撞、刮蹭。 同時,民法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民法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或者過錯推定原則,是法定后對過錯原則的補充。因此,我們應當全面、正確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立法本意,對機動車在機動車道正常行駛,非機動車駕駛人進入機動車道碰撞機動車尾部;或者機動車停放在停車場、停車泊位,被非機動車碰撞、刮蹭的交通事故,不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相反,根據過錯原則不僅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機動車的損失還要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