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西城區紀委出臺《關于嚴禁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酒后駕車的規定》,規定指出,區屬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酒后駕車行為的,將給予紀律處分;單位屢次發生酒后駕車行為的,將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根據該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將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飲酒駕駛機動車的;勸駕駛員飲酒,造成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乘車人明知駕駛員飲酒,對其不勸阻,仍允許其駕車并造成后果的。
西城區紀委介紹,出現上述這三種情況的,將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的處理;情節較重的,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予以辭退;單位屢次發生酒后駕車行為的,追究主管領導責任;對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酒后駕車行為的認定,以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處罰記錄為依據。區交通支隊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季度酒后駕車人員名單抄告區監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