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 兩車相撞后,無過錯車主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過錯車主賠償由于撞車導致車輛性能降低的車輛貶值費。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支持了這位車主的訴訟請求。 據法院介紹,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的司機王某駕駛北旅小客車由北向南行駛在德外大街時,突然左前輪爆胎,車輛失控駛入逆行道,正巧撞到由南向北行駛的易先生的捷達轎車,易先生受輕傷。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某應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責。王某所在的公司支付了易先生1200元的醫療費。 雖然被撞捷達轎車經修理后恢復使用,修理費由保險公司理賠,但易先生認為,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車輛被撞,性能降低,經過評估,車輛貶值費達17000元,再加上自己損失的眼鏡費、誤工費、評估費共計20710元應得到賠償,因此,起訴至法院。 由于過錯司機王某是受公司指派駕車外出的,屬于職務行為,事故產生的合理費用應由公司賠償,而該車的所有人齊某在公司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應承擔墊付責任。經審理,一審法院支持了易先生的訴訟請求。 齊某及該公司不同意賠償易先生的車輛貶值費,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賠償車輛貶值費問題是本案的核心問題。侵權賠償以賠償全部損失為原則,易先生的車輛雖已修復,但車輛的安全性、駕駛性能降低,給其造成的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此,該公司及齊某應賠償對方的車輛貶值費。據此,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該公司及齊某賠償易先生的車輛貶值費及眼鏡費、誤工費等共計20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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