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交通法規76條的爭議還在繼續,很多市民的情緒既憤怒又無奈,同時又期盼社會輿論的壓力能使這條引起爭議的法規有所改變。
但也有一些貌似“冷靜”的聲音認為,這些憤怒的人們是因為“斷章取義”,是因為“誤讀”。那好,我們來看看完整的條款:第76條第二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冷靜”的人認為,很多人沒有讀清“但是”后面的字句,也就是所謂“有證據證明”,和“……故意造成”。 表面上看,這些規定無懈可擊,問題是,如果我是一個駕駛員,我正常行駛在馬路上,我是不是時時刻刻地要準備收集證據呢?我有什么能力去舉證非駕駛員和行人違章呢?又如何去證明“故意”呢?總不能每天上路前,在副駕上配一位事故科的交警吧?! 所以,才有市民很激烈地指責76條的制定者“沒開過車”! 這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所以,這是一個不公平、將來也很難實施操作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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