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昨天,就“新交法”實施以來的北京市首例“撞了不白撞”案的法院判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應松年評論說:“判決合法合理!體現出對生命權的尊重!”他表示要明確生命權高于通行權的法理精神。 判決合法合理 作為行政法學專家,應松年一直關注著本案的進展。他說,在這起案件中,交管部門和法官均判定司機和行人負同等責任,這是合理合法的。 應松年指出,某些媒體過去報道一些地方出臺的道路交通辦法時稱“撞了白撞”,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 “事實上我國老道路交通法和民法通則都規定了司機在完全無責任狀態下的賠償義務,并且規定了10%的最低賠償標準。”應松年解釋說,這樣規定是基于兩點:第一,機動車高速行駛屬于高危險工具,司機應當盡到最大的謹慎義務;第二,生命權高于通行權。 他進一步指出,民法通則規定了對于機動車駕駛員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便完全是行人的責任,司機也要承擔一些賠償。生命權高于通行權。 應明確10%賠償底線 今年8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對北京實施新交法的有關辦法舉行了聽證。應松年表示,新交法未規定在司機沒有責任的情況下的具體賠償責任,他希望北京的實施辦法中加入10%的責任底線規定。 應松年指出,新交法規定行人有責任的可以減輕司機的責任,但沒有確定如果行人負全責,司機最低賠償多少。“我個人的看法,10%是比較合理的。我聽到的,許多司機都贊成10%的賠償比例。” 保險制度需跟進 應松年提出解決機動車司機負責問題的關鍵要靠保險制度的跟進。他說,從現行法規看,保險制度建設明顯滯后于新交法。 應松年說,“以人為本”、“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應該堅持的,但與新交法配套的《機動車第三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一直沒有出臺。據調查,北京市場80%的車輛強制第三責任險在10萬元以下。 應松年介紹,最高人民法院今年5月出臺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擴大了人身損害的責任,交通事故導致第三方死亡的人身賠償往往超過20萬元。這樣,發生事故后,北京的保險公司按老標準賠付后,責任者往往還要承擔10萬元以上的巨額賠償。因此,保險制度的跟進是非常必要的。
[1][2] [下一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