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必須先行賠付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建議: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細化。
一是要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二是對如何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進行細化,首先明確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前提是要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并且已經采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只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則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立法聽證報告中建議明確細劃“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中的“減輕”額度:行人違章,機動車一方可以按照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采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只要在這三個前提下,機動車一方責任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無過錯,只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有過錯,則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聽證報告建議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的這個新修改是解決交通事故問題的關鍵。
先行賠付能確保受傷的行人及時得到救助,體現出以人為本的精神。“這樣出現事故后雙方就不會扯皮,不用再等了,事故雙方當事人都能首先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獲得賠償。”此外,立法聽證報告還對如何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進行了細化。
建議修改條款
“機動車負全責”有三前提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建議:對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原69條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只有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一方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又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情況下,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在昨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昨日發布的《北京實施<交通安全法>辦法》立法聽證報告中,就“機動車負全責”設定了三個前提條件,只有同時滿足該三個條件,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機動車一方承擔。
該三個前提條件為:一、機動車一方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卻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二、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三、沒有證據證明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
既沒有證據證明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又沒有證據證明機動車駕駛人沒有過錯,即及時采取了避免交通事故發生的措施,而且,機動車駕駛人沒有及時報案、保護現場,那么機動車一方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據了解,此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征求意見稿)》中的規定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不依法報案或者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點評]: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不論責任是誰的,誰大誰小,行人出事后,司機應當立即報案,如果不報案你就有責任,這對于司機也是一個壓力,有利于受傷行人及時得到搶救,有利于劃分清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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