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適用法律不當,10月13日上午,北京市交管局收回了新交法實施以來由通州交通支隊開出的首張機動車“免責單”。目前,通州交通支隊正在對事故責任重新作出結論。 通州區通胡南路是一條東西走向的馬路。馬路寬8.4米,兩側劃有機非分道線,而中間的機動車道上赤裸裸地沒有畫任何標線。8月30日7時20分,騎車人米從相在這條馬路上由西向東騎到了路的左側,被賈金華駕駛的車號為京G/L2407的藍色輕型普通貨車當場撞死。 通州交通支隊經調查后,于10月2日宣布騎車人米從相承擔全部過錯責任。其一是米從相未靠右側通行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另外,通州交警把事發地理解為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因此他們根據《交法實施條例》第45條第二款認定,當時時速為59公里的司機賈金華并沒有超速,因此也就沒有駕車違章行為。 然而,在市交管局的內部監督中發現這是一個判定錯誤的案件。因為事發地的機動車道上沒有分道線,因此就應該適用《交法實施條例》第45條第一款來認定司機責任。由于第一款對時速要求更嚴格,因此,賈金華就超速了,這意味著他要為自己的超速承擔責任,而非以前“全免責”。至于他到底應該承擔多少責任還有待通州支隊的重新認定。但對于騎車人米從相來說,不管肇事司機如何擔責,他騎車未靠右側通行,且跑到機動車道上都是錯誤,需要承擔責任的。 據市交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原先事故當事人如果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疑義,可向交管局提出復議,但是新交法實施后,復議程序被取消,當事人有疑義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成了證據。為此,交管局專門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監督機制,每天每月都會對各支隊辦理的事故案件進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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