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后即可執行 重慶功偉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沈仁剛稱,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被執行人確定的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以執行。就本案來說,關鍵是保險公司是否對該筆保險賠償費用予以確認;如果已經確認,無需投保人(被執行人)到場,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執行。 保險公司說法 我不屬第三人 起訴時,劉華碧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縣支公司列為被告第三人,理由是該司與日雜搪鋁公司訂立了保險合同,故而應作為第三人承擔保險責任。劉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將事故賠償款直接給付原告。 盡管沙區法院向保險公司發去了傳票,但該公司卻沒到庭。該司在致法院的函中認為,從渝F20199號車投保之日起,日雜搪鋁公司車隊同保險公司依法構成了合同關系,劉華碧等人起訴的并非保險雙方的合同糾紛,因此保險公司不應被列為第三人。 沙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提起的是侵權訴訟,而非合同訴訟,因此保險公司不應作為本案第三人。對原告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將保險款直接賠付原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劉華碧代理人說法 裁定模棱兩可 張先貴律師認為,當時的財產保全裁定不當,“哪家銀行、哪個賬戶都沒寫,我們咋清楚凍結到沒有?中間用個‘或’,到底是凍結的銀行存款還是扣押的實物?”張稱,人民法院保全裁定應當盡量明確、具體,不能模棱兩可,“因為裁定書是執行的依據。” 對于張律師的說法,沙區法院一法官稱“不能一概而論”。該法官稱,裁定書往往在事前開出,法官此時并不明確被告到底有何財產,只能開一個比較模糊的裁定,“到時視情況而定,有存款就凍結,有財產就查封、扣押。”據稱,本案進行保全時,法官未查到存款和財產,只凍結了肇事車的保險費。 張先貴律師并不認同法官說法。他稱,事實上,很多法院的裁定書具體內容都是空白的,待凍結、查封、扣押后再行填寫。“如果不明確、具體,進入執行后,可能會出現既沒凍結也沒扣押的情況。” 開縣法院說法 執行沒有依據 法院沒支持保險款直接支付原告的主張,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保險費可否作為被告可供執行的財產? “得知委托執行后,我常打電話去問,但法院說保險費不能執行。”張先貴律師昨日十分無奈。 張先貴稱,開縣法院的理由是,自肇事車參保之日起,保險公司就與日雜搪鋁公司車隊構成了保險合同關系,如果合同一方的當事人(指車隊和魯友權)沒有到場認可、確認,法院就不能執行。張先貴的說法在沙區法院和開縣法院得到確認,沙區法院執行庭一法官稱“正在積極協調”,而開縣法院則稱,“這不同于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執行確實沒有依據。”
[上一頁] [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