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上午,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舉行了第15次會議。會議聽取了市政府關于《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執行情況報告及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作的關于檢查《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實施情況的報告;會議還聽取了市人大教科文體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同時會議還審議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草案修改稿)》;備受關注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也在今天的會議上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會議還聽取市人大常委會民族僑務工作委員會的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的意見和建議。 “新交法”修改60多個條款 今年8月9日到15日,《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的征求意見稿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市民意見。短短的七天意見征集組共接受電話、電子郵件、網上留言總計8855件次。市民普遍關注的五大問題有: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和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人;道路資源配置;公交車進出停靠站以及法律責任。 9月2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統一審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意見、市民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見對草案中與車輛和駕駛人管理、道路通行條件及規則、事故預防與執法監督、法律責任等相關的60多個條款作了進一步修改。 賠償責任細化機動車全責有三前提 征求意見過程中,市民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這一問題最為關注。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進行細化,一是要明確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二是對如何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進行細化,首先明確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前提是要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并且已經采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只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則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三是對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原70條的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只有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一方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又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情況下,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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