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以下兒童可以騎車帶 法制委員會認為“關于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人”的問題關鍵是如何協調好保障交通安全與方便群眾出行之間的矛盾。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國務院制定的實施條例對于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人問題沒有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自行車載人,并規定了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目前,用自行車接送孩子上下學仍是一部分家庭,特別是工薪家庭首選方式,許多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也需要有陪護人員隨行。 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法規草案的相關條款作以下修改: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在固定座椅內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但不得載12歲以上人員;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駕駛自行車載人;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可以載一名陪護人員,但不得從事營運。 公交車不必“排長隊” 有的市民提出,草案中關于公共電、汽車應當在停靠站一側單排靠邊停車、依次單排順序駛離停靠站的規定很有必要,但容易導致公交車排長隊,從而影響出行。法制委員會認為,解決公交車進出站問題實際上是如何協調有序與暢通之間的矛盾問題,應當在有序的基礎上實現暢通,兼顧秩序與效率。因此,建議刪去草案中關于“駛離停靠站時,依次單排順序行駛”、“暫時不能進入停靠站的,在最右側機動車道單排等候進站”,增加“不得在停靠站內待客、攬客”。 “機動車責任”也是委員關注熱點 今天上午的審議中,“機動車責任”也是委員代表們關注熱點。史際春委員認為,草案修改稿聽取了很多市民的意見,這非常好。但草案修改稿的第72條中,“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不妥,可考慮也追究機動車責任,但可“酌情減少機動車責任”。 另外,應該再加大對交通逃逸的處罰力度。申丹委員發言說,一部分北京路口只有機動車信號燈而沒有行人信號燈,建議加上。郝如玉委員認為,“新交法”一定要有利于交通暢通,有利于公民守法,適應于中國國情,也不能簡單地讓“機動車負全責”。孫毓敏委員覺得行人不遵守交法造成交通安全危機也值得關注,此外,還要鑒別有“假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車。 截至記者發稿時,雖然已是中午12點,委員代表們仍在圍繞“新交法”的草案修改稿進行著熱烈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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