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2日表決通過,2005年1月1日起實施。之所以選擇這么一個日子,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嘉彥說:“因為我們了解到,國務院有關‘第三者責任險’的規定有望在年底前出臺。”對于過渡期間出了交通事故如何執法,王嘉彥說,只能依據以前的辦法,同時要靠法官來掌握執法的尺度。 在22日閉幕的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廣受市民關注的新交規以51票贊成、1票反對、1票棄權的結果通過表決。部分市人大常委會委員用“滿意”一詞形容新交規順利通過表決后的喜悅心情。王嘉彥在表決后第一時間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如果說法規執行起來有什么難點的話,就集中在第三者責任險上。” 與草案修改稿相比,表決稿刪除了一些沒有處罰依據的罰則,同時增加了一項罰則,即“救援車、清障車執行救援、清障任務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將被處以200元罰款。 相關文章:北京新交規修改稿七大變化 “負全責”要有條件 歡迎各位車主把您的養車費用和用車感受與廣大車友分享,來稿請寄:denny@pcaut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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