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惱火(發表時間 2004-09-22 ) 新交法一味的強調保護人權,雖然這個出發點是好的,但我認為目前這個方法不僅不是保護人權反而是在放縱、踐踏人的生命。從行人角度出發,現在的國民素質我不說大家也知道,能人人自覺遵守交法嗎?原如法律告訴民眾的是“走路要小心呀,要是被車撞了是白撞的呀”以這種威攝來代替人的自覺,不是比告訴民眾“不要怕,車不敢撞,要是撞了要全部賠”不是更好嗎,至少很多人為了怕撞了白撞而更加小心。從司機角度出發,因為自己無重大過錯而被要求賠幾十萬,要知道,現在的第三者責任險才保二十萬,那么超過部份呢,現在大家的收入都不是很高,幾十萬的賠償也許要司機賠上一倍子,搞得司機妻離子喪,難道這個就是保護人權嗎。 2、在反對的同時不乏冷靜的分析者 依據提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交通事故出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要提高所有人的交通安全意識! ![](http://www.zhiyoubaobao.com/playcar/jtfg/0411/pic/040229_xjf_4.jpg) 希望這樣的交通事故永遠都不要發生……
網友愛撞車(發表時間2004-08-28)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新交通法規的某些條款嚴重的踐踏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眾所周知,在機動車與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中,機動車及其駕駛員受損一般都不大,而行人往往要付出生命的代價,這是事實。但如果不去分析事故發生的具體成因,一概而論的懲罰機動車駕駛員,其后果不僅僅是有失公允這么簡單了。在機動車與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中,有四種可能出現的成因: 第一種,行人遵章正常行走,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行駛,在這樣情況下出現交通事故,嚴懲機動車駕駛員符合法律公平公正原則,也符合保護弱者的行為規范準則,對社會公民特別是機動車駕駛員起到儆戒的作用; 第二種,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均遵章行駛(行走)而出現的(包括機動車故障、道路、突發事件引起的)意外事故,這種情況在作法律甄別研判的時候也應基于重責機動車駕駛員法律原則,畢竟在任何時候機動車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必須充分估計到事故發生的一切可能性,也就是主動權完全掌握在機動車駕駛員一方; 第三種,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均違章行駛(行走),這種情況處理應類同第二種,并且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處罰更應從嚴從重,以儆效尤; 第四種,就是我們要重點關注的,機動車駕駛員遵章行駛,行人違章甚至惡意違章行走,根據新交通法規的規定,像這樣的情況也是由機動車駕駛員負全責,并美其名曰“保護弱者”,實在是難以讓人茍同。 3、贊同新交通法,要強制交通管理 口號:新交法以人為本! 駕駛員的安全意識法律意識淡薄! 先進的國家行人比汽車先行,這樣的社會井然有序! 道路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人的通行權! 網友wmh(發表時間 2004-09-08) 我覺得發表評論的多是開車的,若是他們換位思考的話,應該不會說得這么偏激。何況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法律雖然規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法律還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法律還規定了機動車一方的免責條件: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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