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5日,在北京南六環封閉式收費高速路上,司機黃某為躲避一條突然出現的無主犬而車毀人亡。法院日前一審判決高速路經營者首發公司賠償黃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7萬余元。隨著《新交法》的頒布,機動車一方在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后將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在高速公路撞狗問責公路管理部門的判例出現后,關于在高速公路上撞人后公路管理部門是否應當承擔一定民事賠償責任也成為社會關注的話題。 公路管理部門減免責須證明無過錯 劉博今表示,北京南六環撞狗案法院判決首發賠償27萬元的依據是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十六條:“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這就意味著,一旦行人進入高速公路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行人、機動車、高速公路路政設施的總損失將由三方過錯程度劃分民事賠償責任。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如想減免己方責任,則須證明自己盡到了及時巡視和對破損隔離設施進行修復的義務。 具體來說,如果行人破壞、翻越高速公路隔離設施或從高速公路內的車輛上走下進入高速公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則行人一方民事賠償責任上升,而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所承擔的責任下降(約為10%);如果行人通過高速公路隔離設施的已有破損處進入高速公路導致事故,公路管理部門的責任將增加;而如果兒童、精神病人通過破損的公路隔離設施進入高速公路引發事故,管理部門的責任還將進一步上升。 公路管理部門被判賠案例尚屬罕見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年5月1日才開始正式實施,此前國內法律界對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因屬于管理問題被判賠案例十分罕見。 2003年,四川車主毛啟能因在高速公路上避讓行人,造成車輛與高速公路護欄相撞。后毛以服務合同糾紛狀告公路管理部門要求賠償,法院一審判定因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在高速公路上避讓行人造成的損失,沒有法律根據,不予支持。 劉博今表示,據他所知,南六環撞狗案是國內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因維護、管理瑕疵被判賠償的首個案例,但以前的不少案例如果依照最新司法解釋都有可能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比如1996年著名的京通快速路“飛人案”,被撞死亡的行人進入高速公路時所穿行的隔網破損處長時間無人進行維護修補,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依照最新司法解釋顯然難辭其咎,當事司機的民事賠償數額也將相應下降。 司機應謹防超速并注意保護現場 劉博今介紹說,在他接觸過的不少案例中,肇事司機的惟一過錯即是超速行駛并因此導致交通事故責任和民事賠償數額大幅提升。南六環撞狗案中遇難司機即是因為超速行駛而承擔了全部交通事故和30%~40%的民事責任;而在今年十月中旬著名的貨車撞人改判案中,大貨車司機也因為超速行駛而承擔了50%的交通事故責任并面臨著巨額的民事賠償,因此司機在日常行駛中應密切注意限速標志謹防超速行駛。 劉博今同時指出,根據《新交法》的精神,司機在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事故中承擔推定過錯責任,即在事故現場被破壞無法進行勘查和責任認定的情況下,由司機承擔事故全責。在與違章的行人或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駕駛員應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攔截其他過往車輛將傷者送往醫院,盡量不要移動現場;即使情況緊急需要自駕車送傷者就醫,也應用照、攝像器材拍下事故現場或請目擊者留下聯系方式,以便交管部門日后客觀、準確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 鏈接 過錯推定責任 過錯推定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不承擔責任。根據《新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原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一方承擔過錯推定責任;而在高速公路上機動車因維護管理瑕疵發生交通事故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相關文章:新交法第76條將做司法解釋 賠償責任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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