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新京報 責任編輯:zhangying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于不同道路的車速進行了重新規定。根據《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此外,新交法對高速公路的限速作了上調,最高時速由110公里升至12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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