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連遭車撞 無辜喪生 今年9月3日下午4點,山西來京打工者王原西(化名)騎自行車去某地送電話卡,由南往北正常行駛到朝陽區東三環輔路雙井橋北人行過街橋下。一輛黃色夏利正好從三環東一小胡同右拐到主路,并將王原西撞倒,王往左倒在了機動車道上。隨后,一輛行駛中的730路公交車右后輪軋過其頭部,造成王原西當場死亡。 事故后,朝陽交通支隊對事故各方進行了詢問,發現夏利司機倪某所持的駕駛證是偽造的,而且,倪某在右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因此,認定夏利司機倪某承擔全部事故責任。王原西與公交車司機馬某無責。 焦點之一:公交車方該不該賠 據死者王原西的親屬梁先生說:事故發生后,經交管部門調解,730路公交車司機曾經分兩次拿出10000元錢。之后,死者王原西的父親多次找730路公交車所屬單位北京巴士股份公司索賠,都遭到了拒絕。 梁先生說,巴士公司的態度一直都非常強硬。最后一次找其索賠時,負責人說,之前賠償給死者父親的10000元錢不是公司給死者家屬,而是司機本人拿出來的。現在,司機覺得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還想把錢要回去。 王原西的父親是個老實巴交的農民,他只知道如果不是巴士公司的730路公交車又軋過兒子的頭,兒子也許就不會死,所以才一直找巴士公司索賠。這次一聽單位這么說,也就再不敢去了。 前天上午,記者致電北京巴士公司。該公司黨委工作部一位自稱姓李的先生告訴記者,他們長期以來的賠償原則都是以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為依據。既然交管部門認定當時的730路公交車無責,那么他們自然也就不用賠償。 律師觀點 孫勇:巴士公司難辭其咎 記者就梁先生與巴士公司的說法咨詢了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的孫勇律師。孫律師說,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民事賠償與事故分責已經不再完全對等了。孫律師的觀點是:駕駛730路公交車的司機與巴士公司都該承擔賠償責任。 孫律師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他認為,這個事件中,730路公交車雖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無責,但其行為已經與夏利車的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即導致王原西死亡,所以730路司機應該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解釋》第八條還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所以730路公交車所屬單位北京市巴士股份公司也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李進:巴士公司不該賠償 對于巴士公司到底該不該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的問題,北京市致衡律師事務所的李進律師說,巴士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他說,民事侵權要依“歸責”原則承擔賠償責任。即按照責任大小確定賠償責任。巴士公司既然在事故中無責任,也就不用對死者親屬進行賠償。 李律師強調,巴士公司在本次事件中是無侵權行為的,相反,死者由于夏利車的撞擊倒在了730路車的車輪下,公交車當時根本沒有能力躲避。所以,巴士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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