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之二:誰最有權私了后事 死者親屬梁先生說,事故發生后,經過交管部門調解,夏利司機與死者父親達成了賠償協議,協議規定倪某賠償14萬元。當天,倪某將10萬元交給了死者的父親,雙方協商其余4萬元于今年11月15日前付清。 然而,據梁先生說,事故發生后,死者的妻子、父母等人一直在協商賠償事宜,但真正簽訂賠償調解書之時,死者妻子并不知情。后來又因種種原因,死者的妻子和兩個孩子也沒有拿到這筆賠償金。于是,死者妻子和孩子也要將夏利司機倪某一起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在當初死者父親與夏利司機簽訂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上記者看到,死者父親與倪某約定,由倪某賠償王原西“各項損失費共計人民幣14萬元整”。并規定倪某于2004年10月13日先期賠償10萬元,其余4萬元賠償金于2004年11月15日前付清。那么,死者父親既然已經簽訂了有關的賠償協議,作為配偶和孩子還有沒有權利要求肇事司機重新賠償呢? 死者妻子和孩子的代理律師孫勇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都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起訴向賠償義務人索賠。 本次事件中,賠償權利人應為死者的父母、妻子和兩個孩子。而被扶養人是死者的兩個孩子,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是他們的母親。因此,作為賠償權利人之一,死者的父親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得到自己應得的賠償,例如死亡賠償金等。但是,在沒有得到死者妻子和孩子授權的情況下,他無權向肇事司機索要原本屬于兩個孩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一項。因此,他認為,夏利司機倪某還應該對死者的妻子與孩子重新賠償。 家中情況:連喪兩子家境堪憂 梁先生說:半年之間,王家的兩個兒子先后離開了人世。3月份,王家的二兒子在河北出事故死亡。半年以后,大兒子王原西也因車禍離開了人世。家中兩個頂梁柱先后垮下,給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帶來了巨大的打擊。據梁先生介紹,先后兩起事故王家都是無責受害者,而且至今二兒子的事故也還沒有處理完。王原西全家都是農民,指望著幾畝田地謀生,父母已經年邁,兩個孩子一個7歲一個9歲,也都未成年,所以,事故后的賠償對王家人來說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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