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點評 吳子君:死者父親無權私了 巴士公司有責賠償 記者就此事件采訪了新達律師事務所的吳子君律師。 吳律師說,交通事故的責任和事后的賠償是兩個問題,應該分開來看。簡單來說,事故責任和賠償責任是兩碼事。730路公交車在事故中雖然沒有責任,但是從法律角度來看,其所屬單位北京巴士公司還是應該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的。 另外,有關夏利司機還該不該再對死者妻子和孩子進行賠償的問題上,吳律師說,死者的父親根本沒有與夏利司機簽訂調解書的權利,所以,他們所簽訂的賠償協議是無效的。 吳律師說:從親等關系來看,夫妻之間的距離是最近的。死者的配偶和子女應是第一賠償權利人,在無子女和配偶的情況下,父母才是第一位。所以,在沒有得到死者配偶授權的情況下,父親無權和對方簽訂任何賠償協議,由此可以得出原協議無效的結論。因此,目前,死者妻子和子女可以將巴士公司和夏利司機共同列為被告,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李進:私了協議應該有效 妻兒仍可繼續索賠 對死者父親有無簽訂賠償協議權利的問題,李進律師也提出了不同觀點。他說,死亡賠償金應該由死者的遺產繼承人得到。父母有繼承子女遺產的權利,因此也可以索賠死亡賠償金。但是,在未得到死者妻子和孩子授權的情況下,死者父親已經代表了所有繼承人以及被扶養人簽訂賠償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就要看被代理人在事后是否認可此協議。如認可,可向死者父親索要應得的繼承份額及撫養費。如不認可,則該調解協議無效,死者父親應返還因協議所得的14萬元。作為死者繼承人和被扶養人,可向事故責任人依法追索應得的賠償金。 李律師還說,另外一點值得注意的是,其他繼承人和被扶養人對協議是否認可,還要看14萬元的賠償數額是否達到法律規定的受害者所有應得賠償的總和。如未達到,則死者親屬可以繼續索要賠償,如已經達到或者超過,則死者親屬不能再主張向夏利方索賠。 最新進展:死者妻兒已遞交訴狀 昨天下午,記者從王家代理律師孫勇處了解到,他們已經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要求巴士股份公司和夏利司機另行賠償事故帶來的各項損失共計96550元。其中精神撫慰金50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46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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