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二中院終審改判,因為吳某醉酒騎車逆行負事故全部責任,出租車公司只需承擔10%至20%責任即可,即賠償吳某家屬8.7萬多元損失。這是新交法施行后京城首例無過錯司機被索賠案。 今年6月4日凌晨3時,張先生駕駛出租車行駛至東三環輔路一路口時,與一名醉酒逆行進入機動車道行駛的騎車人相撞。騎車人被送醫院搶救無效后于當日死亡。交管部門認定,騎車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司機張先生已經采取必要處理措施,不承擔責任。事后,死者親屬告到法院,要求出租車公司及張先生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0多萬元。 一審法院在今年10月作出判決認定,雖然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但他并沒有故意的動機,因此該事故的賠償責任應當由機動車一方來承擔。一審法院判決無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出租車公司賠償吳的親屬死亡賠償金等共計20萬多元。判決后,出租車公司認為該賠償比例過高,為此,上訴到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認為,張先生不承擔事故責任,是正確的。因交通事故損失非吳某故意造成,故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機動車一方應承擔10%-20%的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 《新交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理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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