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電子警察”作出的違章認定,郭某把海淀交通支隊告上法庭,要求撤銷海淀交通支隊作出的行政處罰。因本案是全國關于不服“電子警察”違章認定的首例案件,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12月13日,海淀法院行政庭一審審結該案,駁回了郭某的訴訟請求。 今年6月18日下午5時48分10秒,海淀交通支隊設置的交通技術監控設施,記錄了一輛小型客車在海淀區阜永口違反交通信號燈的行為。后海淀交通支隊民警通過查詢機動車檔案信息,認定小客車的車輛所有權人為郭某,車身顏色為灰色,車型為捷達。 7月27日,海淀交通支隊依照法定程序,對郭某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 7月28日,郭某到指定的地點繳納了200元罰款。在繳罰款的前一天即7月27日,郭某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于9月27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海淀交通支隊作出的處罰決定。郭某于10月1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法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海淀交通支隊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確認車牌號為京FUxxx的小客車有違反交通信號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該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反映出來的影像、數據信息在于突出實施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車輛的號牌以及其實施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以便確認違法車輛。海淀交通支隊提交的車牌號為京FUxxx小客車的機動車檔案信息表明,郭某系該機動車的所有人,故海淀交通支隊對郭某處以200元罰款的處罰,并無不當。郭某雖然對海淀交通支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提出異議,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海淀交通支隊提供的證據所證明的案件事實,郭某要求撤銷海淀交通支隊作出的行政處罰的訴訟請求,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