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大代表視察《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情況 新法實施8月暴露問題一籮筐 昨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視察廣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情況。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鄭國強、龍建安、邵云平參加了視察,廣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崔仁泉、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余明永、廣州市公安交警支隊支隊長劉敬軍分別作了匯報。 在視察結束后,鄭國強肯定有關部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時所做的工作,同時在一些工作仍存在值得思索和改進的地方。鄭國強說,首先,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傳。廣州市有200多萬駕駛員,但接受安全課教育的人數只有21300多人次。其次,要加大道路及交通設施的建設,不要讓廣州市變成一個大的停車場;第三,執法部門在路面執勤時要嚴格執法,不僅要執罰機動車,同時對行人和非機動車也要加強管理;第四,法院要依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不能因案多人少而拒絕受理;第五,對于那些輕微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要使用簡易程序,法院在審理時也可考慮特殊快速審理,從而節約成本。 執法三困惑:法律理解不一 交警面臨被動 路邊臨時停車是否該罰?電動自行車能否上路?昨日,在向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匯報《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情況時,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劉敬軍透露,自去年5月1日安全法施行之后,廣州市公安交警部門已執罰各類交通違法行為122萬多宗;但由于相關配套法規未出臺以及對適用法律的不同理解,交警在執法中仍存在三大問題。 路邊臨時停車 交警該如何執罰? 【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施行之后,對于違法臨時停車的行為,執法到底是應該直接罰款還是先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呢? 【匯報】劉敬軍說,《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對在道路臨時停車作出明確規定,其第一項明確規定“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不得停車”。廣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實際操作中對違反該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就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予以處罰。可是,交警的處罰在法院卻不一定得到支持。法院有部分意見認為,應根據第九十三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兩種觀點的不同,造成交警工作的被動。 對此,鄭國強表示,交警部門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先予以口頭警告,命其駛離,在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時再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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