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起司機因駕車時接聽手機被罰而狀告交通隊的案件,昨天在豐臺法院宣判。原告李一侖敗訴。此案的焦點集中在罰款200元、記2分的處罰是否過重。并且,如果確如原告所說,是在停車等待信號燈時接聽手機,這是否屬于駕駛過程中接聽手機。 被罰司機:等燈時打手機沒有妨礙交通 原告李一侖訴稱,2004年9月17日下午,他駕車行至玉蜓橋南安樂林路口等待通行信號時,手機響起,他接聽后說:“我正在開車,不能接聽電話。”即掛斷電話。這時路口交警示意他靠邊停車。他隨后向民警講述剛才接聽手機的經過,承認錯誤,并保證今后一定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但執勤民警還是開具了處罰決定書,罰款200元,記2分。 李一侖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他的行為應屬情節輕微且未影響道路通行。因此交警給予的處罰過重。故請求法院撤銷處罰決定,責令被告退還200元罰款。 交通隊:等燈也屬駕駛過程 打手機該罰 執法交警侯庚在審理中出庭作證并接受了質證。他沒有認可原告是在等信號燈的說法。他說,2004年9月17日15時許,其在豐臺區安樂林路口執勤時,看見由北向西駛來一輛右轉彎汽車,車上駕駛人正在打手機,遂將該車截住,并按規定程序對其進行了處罰。 被告豐臺交通支隊方莊隊辯稱,原告駕車接聽手機屬于違法行為。即使是在等待信號燈,也是處于駕駛狀態,車輛隨時會行進。在此時接打電話同樣違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也是危害交通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豐臺交通支隊方莊隊還表示,因在駕車時接聽手機,釀成重大交通傷亡事故的案例屢見不鮮。例如,一駕駛員在駕車時查閱通訊工具信息,造成七人傷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再如,一司機駕車在路口轉彎時接聽了手機,致車輛失控,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因此,為保障公共安全,對此類違法行為應給予較重處罰。 法院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原告李一侖在駕駛機動車時有接聽手持電話的行為,違反了該規定。交警對原告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之內選擇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并計2分,量罰并無不當。 相關文章: 丁字路口遇紅燈不準直行否則罰200元記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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