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道路通行的規(guī)定 《條例(草案)》對上位法有關道路通行的規(guī)定進行補充完善。 (1)進一步劃分專用車道對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通行空間進行細分;針對廣東省道路通行情況,在快速車道和慢速車道劃分的基礎上,進一步劃分專用車道,包括快速車道、小客車道、大型車道、公交專用車道、摩托車專用車道等;規(guī)定機動車最高行駛速度,明確最高限速標志、標線限定的速度是載客小汽車的最高行駛速度,其他如拖拉機等安全性能較低的機動車最高行駛時速,相應減少10至20公里,以策安全。 (2)對交通弱者給以保護《條例(草案)》對交通弱者作了特別的保護性規(guī)定。如規(guī)定機動車遇交通弱者橫過道路應當避讓;規(guī)定中小學校校車噴涂黃顏色,張貼標志;其他機動車避讓校車;規(guī)定12歲以下兒童不得在機動車前排座位乘車等,體現(xiàn)“以人為本”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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