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和行人相撞,沒有過錯的機動車責任幾何?在城市打工的農民被車撞,能不能按城鎮人口標準獲賠?被撞了除出錢擔保外,有沒有別的辦法申請財產保全?……這些備受市民關心的問題近日在廣東有了明確解答。日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公安廳聯合出臺了《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問題作了具體的規定,對國家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了細化和補充。 新規解讀 亮點1 賠償比例視情節而定 新交法規定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即便有證據能證明是行人違章、司機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司機也僅能減輕責任而已。可見,盡管新交法正式確立了“撞不白撞”的原則,但并未明確司機減輕責任的比例,實踐中對這個問題各地各界也存在很大爭議。 為此,廣東新出臺的《意見》區分幾種情況,以交通事故責任為參照依據,對減輕比例的幅度作了明確規定: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事故負次要責任,機動車方的減輕比例不超過20%;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事故負同等責任,機動車方的減輕比例不超過40%;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機動車方的減輕比例不超過60%;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機動車方的減輕比例不超過80%;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方的減輕比例不超過90%。 無論在何種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均要承擔責任,但這是否公平呢?對此,省高院和省交管局方面解釋說,機動車運輸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高度危險作業,在給人們帶來極大便捷的同時,也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機動車發生車禍致人損害時,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只有在車禍損失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情形下,機動車方才能免責。 亮點2 獲賠標準無城鄉區別 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在確定人身損害賠償金額標準時,對傷亡者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這主要是考慮到城鎮居民的平均消費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農村許多。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戶口人員到城鎮工作、生活,如果單純以戶口作為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依據,對于戶口在農村、但在城鎮工作和生活的人員是不公平的。 為充分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廣東省的《意見》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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