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處理事故應及時扣車 《意見》第3條:適用一般程序處理交通事故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及時將肇事車輛予以扣留。 《意見》第4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依法送達技術檢驗鑒定結論時,應告知各方當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返還機動車的時限,對于沒有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或者雖然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數額可能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權威解讀: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于保證案件的執行具有重要意義。為了保障當事人能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意見》主要采取兩大新的舉措:一是公安機關在適用一般程序處理交通事故時,應依法及時將肇事車輛予以扣留。二是人民法院在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時,如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可提供財產擔保,也可提供保證人擔保。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許多賠償權利人往往很難提供相當于被扣車輛價值的財產擔保,但如不對車輛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又很可能使賠償權利人在判決生效后得不到實際賠償。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實現社會正義,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應允許當事人以保證人擔保的方式提供擔保。但應對保證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保證人應當有合法的收入來源或固定資產,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并需其本人出具書面保證書。 公安調解不再是必經程序 《意見》第12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之前或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時,應告知各方當事人有申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并向當事人發送空白調解申請書。 權威解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即當事人只有在調解終結后才能向法院起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不再是必經程序,需各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才進行調解。 由于當前我國普通民眾對法律的了解并不多,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公安機關的損害賠償調解是必經程序,無需當事人申請,因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可能有許多當事人即使希望公安機關調解,也因未提交書面申請而沒能啟動公安機關的調解程序。 所以,《意見》規定,公安機關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之前或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時,應當告知各方當事人有申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行人謹記 亂穿高速惹事故司機不須負全責 《意見》第19條:……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減輕比例不超過80%。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方的減輕比例不超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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