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由于法律規定具有原則性的特征,該法未對減輕的比例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對于如何掌握減輕的比例存在很大的爭議。行人違章是否“撞了白撞”的問題多次成為社會討論的熱點。為此,《意見》區分幾種情況,以交通事故責任為參照依據,對減輕比例的幅度作了明確規定。 由于機動車運輸屬于《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高度危險作業”,在給人們帶來極大方便的同時,也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因而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應承擔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無論在何種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均要承擔民事責任。這體現了法律保護弱者、維護社會實質正義的一面。 《意見》解讀 撞了農村人未必能少賠 《意見》第27條: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權威解讀:我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之所以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人身損害賠償金額,主要是考慮到城鎮居民的平均消費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農村許多。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戶口人員到城鎮工作、生活,如果單純以戶口作為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依據,對于戶口在農村但在城鎮工作和生活的人員是不公平的,為了充分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意見》作了以上規定。 雙方協議可認定有效 《意見》第16條:當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主持調解時或自行協商達成的協議,是各方當事人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后果簽訂的民事合同。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經審查該協議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情形的,可依法認定有效,并據此作出判決。 權威解讀:我省公安機關和法院采取多項措施加速案件處理進度,包括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只要提交交通事故認定書或當事人之間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的協議書及其他有關材料,人民法院即可立案。對于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主持調解時或自行協商達成的協議,人民法院認定其為各方當事人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后果簽訂的民事合同,只要經審查該協議不是無效的、須撤銷情形的,就可依法認定有效,并據此作出判決,以提高辦案效率。 醫院拖延救治要賠償 《意見》第23條:當事人認為醫療機構未及時搶救導致受傷人員死亡或傷情加重,將醫療機構和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作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允許。經審查,醫療機構確實存在拖延救治情形的,可根據其過錯大小和拖延救治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原因力比例,判決醫療機構和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拖延救治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難以確定的,可依法委托有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權威解讀:一些醫院因為傷者未能及時預繳醫療費而把病人拒之門外,或者有意拖延救治。同時,病人在治療過程中出于醫療條件等原因又往往會轉院治療,引起事故賠償中許多糾紛!兑庖姟肪哂泻軓姷牟僮餍。 相關文章:廣東"條例"草案:對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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