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區別對待,其司法解釋是基于城鄉不同的生活水平。我覺得這種差別化很不公平,這種賠款定位為對勞動收入的補償,屬于財產損害賠償,缺乏一定的法律基礎。而且就算考慮生活水平,不同的省份也不能一刀切,廣東的城鄉差距就比浙江城鄉差距明顯得多,浙江農村的城市化水平比較高,城鄉貧富差距不是很大,浙江關于《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在這方面就可以作更細致的考慮。 據我了解,浙江交通道路事故僅次于廣東,司法、行政部門如果建立專項法律援助基金,幫助一些弱勢群體及時獲得法律援助,有利于更加有效地保障他們的權益。 這里我們來算一筆賬:以去年浙江省的人均收入來算,城鎮居民是13000多元,農村居民是5000多元,其中相差有8000元左右。而現在的賠償標準是,單個60周歲以下的受害者應該獲賠他的平均收入乘以20年,這樣算來,一個城鎮居民可以比一個農村居民多得16萬元左右的賠款。如果考慮到受害者是上有老下有小的情況時,這個差距還要懸殊。 獨家消息 浙江實施細則有望9月出臺 相關主管部門負責人向我們透露,浙江省關于《交通安全法》的實施細則目前尚處于起草階段,按照人大的計劃,該細則有望在今年9月份出臺。 據悉,細則中很多內容與廣東、上海、江蘇等的實施意見大同小異,目前可以確定的一點是,關于無過錯機動車承擔責任的最低限度,浙江省將出臺的細則基本上規定10%為最低承擔責任比例。該負責人同時強調,為了能更好地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細則將加強對違反交規的任何一方的查處力度。 目前就機動車司機沒有責任的情況下該不該承擔賠償爭論比較大,業內人士認為,這個規定完全符合《民法通則》的精神,機動車行駛作為一種高危作業,它存在特殊侵權責任,應該由特定一方賠償。 將城鄉區別獲賠,并非對人的生命的歧視,而是立法的思考點不同。人的生命都是無價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任何生命就是一樣的。但這個條款的立法不是從生命的價值有多少出發的,它是從對受害者家屬的補償上考慮,以受害者身前的可支配收入為計算基礎的。 該負責人強調,在行人和機動車發生事故后處理中產生的各種矛盾,其要害實質上是保險問題。依據新交法,正常行駛的車輛撞了違章的行人,交管部門雖然判定行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司機仍要支付賠償,然后由保險公司理賠。而《保險法》規定:“必須有責任認定”,保險公司才能賠付,否則不予理賠。保險公司愿不愿意賠成了事故處理的關鍵環節,而這個問題就不是一個《交通安全法》可以解決的,而且在國務院關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還沒有正式實施之前,地區目前尚沒有明確的指導依據。 相關文章: 上海:行人機動車“撞了不白撞”下周有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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