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開車拉著李某到中原路辦事,行至大學路與中原路交叉口時,李某要求停車以方便其到郵政局辦事,王某將車停靠在路口讓李某下車,交警發現這一情況后遂上前糾正,并通知王某迅速駛離,但王某以等人為由拒絕立即駛離,交警按照《交通法》規定給其開具200元的處罰通知書。被處罰后王某又開車到電信局辦事,這次他總結“經驗”不將車停在路上而是把車停在人行道上再去辦事。30分鐘后,王某回到停車處卻發現車窗上貼了一張道路交通安全違法停車行為處理通知書。一條路上兩次停車被罰,王某大為惱火,就到交警大隊進行復議。當民警將交通法規詳細講解后,王某再也氣不起來了,只后悔平時交通法規學得太少了,才招致兩次被罰。 如何停車法律有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規定拖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的規定:(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火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以外,不得停車;(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罰款拖車亂停車將受處罰 《交通法》第93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交警可以指出其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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