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黨委書記彭某,端安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黨組書記林某私駕公車在今年6月和9月先后遇劫,身上的手機錢財被搶不說,兩輛高級轎車均一去不復返。 這兩起連續發生的搶車案不單暴露出當地治安存在的問題,而且不無諷刺意味地表明兩位局長的運氣實在差了點。如果不丟車,只是搶了身外錢物,后果顯然沒有現在嚴重;如果不遇上歹徒,就算私駕著公車,大抵也不會被舉報到紀委去挨上一個黨紀處分,并且賠償丟車的損失。 雖然為兩位丟車局長倍感不幸,但還是有人試問,對于這種明知私駕公車屬于違規,并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行為,除了接受政紀處分和經濟賠償外,兩位局長為何不以此歸責于己而引咎辭職?如果堅決不辭,有關部門不可以責令其辭職? 今年4月17日,許多媒體都不約而同地報道了德國央行行長恩斯特·韋爾特克因免費住酒店而引咎辭職的消息。韋爾特克在2002年元旦接受德累斯頓銀行邀請,到柏林出席一項慶祝歐元面世的活動,當時他與家人下榻的豪華的阿德隆酒店的住宿費7661歐元(約合9437美元),由德累斯頓銀行“買單”。以我們的視點看來,是你請我才來,僅僅負責住宿費當屬情理之中,由此引起輿論曝光并引咎辭職是不是小題大作了?好不容易到手的官位是不是丟得太不可思議了?相比之下,兩位局長私駕公車而且丟車導致幾十萬元損失的雙重錯誤不更應該辭去現職? 盡管情節、性質和社會影響有過之而無不及,但不得不正視的是,兩位丟車局長完全可以理所當然將引咎辭職置身事外!饵h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對于引咎辭職界定為,“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并列出了九種情形。根據這一界定和九種情形的規定,兩位丟車局長雖然造成重大損失,但其私駕公車的行為屬個人違紀,算不上工作失誤和失職,更算不上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笑罵由人笑罵,好官我自為之”,無需辭職也去辭,豈不犯傻?莫說有關部門責令辭職無據可依,即使為官的責任感和自罰精神促使其作出引咎辭職的決定,難保有關部門不會以“沒有政策規定”而不予接受和批準辭呈。這也就是兩位局長盡可以坦然面對丟車而不必擔擾官職不保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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