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開車時,因超速被手持測速器的值勤交通警察攔下。駕駛員不服處罰,認為測速器測得的是其他車輛速度,因而將交警支隊告上法庭。日前,這起上海首例不服超速違章處罰的新類型行政訴訟案件,由金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超速被處罰
今年1月20日,15:10許,暫住金山石化的余某駕駛牌號為蘇JAA133的小客車,沿新衛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干巷路段時,民警潘某發現小客車速度較快,便用雷達測速儀測量車速,結果時速為88公里。按規定,該路段限速40km/h,余某明顯超速,民警當場向他出具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1月28日,金山公安分局交警支隊,對在場值勤的張某等四位民警及當事人余某進行調查詢問,并書面告知余某超速行駛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余某未提出陳述和申辯。當日,交警支隊對余某作出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1月31日,余某繳納了罰款300元,并于第二天向金山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金山公安分局交警支隊作出的這一行政處罰決定。
88碼成庭審焦點
3月3日,這起上海首例不服超速違章處罰的行政訴訟案件,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堅持稱,交警測的車速是每小時88公里,可他自己估計車速約在70碼左右。且交警沒有給他看測速儀顯示的數據,也不聽他提出的異議,直接開出了違章處罰單。
被告辯稱,當時,交警發現原告超速行駛,測得車速為每小時88公里,便攔下車輛,給司機看了測速儀顯示的數據,其違法事實清楚,就對原告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新衛公路是二級公路,干巷段限速是40碼,該公路因上海郊區環線等公路通過,目前正在施工,施工路段是限速40碼,限速牌早在2004年初就豎立了。
法官說法
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被告證明原告超速行駛所舉證據是否采信。
由于被告使用的測速儀,不具有在較長時間內保存測量數據的功能,當場形成車速顯示的瞬間證據難以固定。因此,被告無法向法庭提供直接證據,便舉證了現場執法的四名交警證人證詞和《機動車測速儀通用技術條件》及市計量測試技術研究院出具的《檢測報告》。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證明測速儀所檢測的數據正確,及交警對原告車速測量后顯示車速為時速88公里的事實。
反觀原告,對其訴訟主張和認為該路段沒有設立限速標志的意見,均未提供有效證據,證人亦未向法庭說明原告當時車速,不具有證明效力。
法院認為,測速儀測得原告車速為時速88公里,且原告當庭亦不否認超速行駛的事實。所以,原告在限速為時速40公里的路段上,車速明顯超過規定時速,被告認定原告超速的違法事實成立,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至于交警是否讓原告查看測速儀上顯示數據,并不影響原告超速違法行為的事實成立。
同時,被告在原告提出異議后,即轉入非現場處理程序,詢問當事人,調查取證,進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有關程序規定,目的正當。 相關文章:翻斗車撞飛男子 事后開車司機不知所蹤(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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