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執法有明、有暗,明、暗結合,是符合法律規定,也是符合市情的。換句話說,實行“暗中執法”,也是被少數不自覺司機“逼”出來的。筆者家住北城,每天上下班都要路過德外大街,由于道路擁堵嚴重,只要交警不在,一些“機靈”司機就會把車開上慢行道,或長距離占用公交車道。經過交警不斷糾違,現在,即使交警不出現(或許是“暗中執法”了),想違章的司機心里也會“打鼓”,不敢再“貿然行事”了。由此看來,“暗中執法”不僅具有震懾作用,確實還能提高駕駛員守法的自覺性。
據統計,北京機動車保有量已接近230萬輛,有“車本”的人員更是不計其數。在車輛、司機、違章都大幅度增長的今天,交管部門不動點“真格”的,還真就有點“玩不轉”了。實行了“暗中執法”,至少讓百姓看見“亮兒”,心里踏實了許多。
“暗中執法”有利有弊
從有利的一方面來看,交警“暗中執法”的確具有一定的震懾作用,交警現場固定證據,處罰有理有據,對交通違法者是一種有效的警示;從不利的一方面來看,這種“守株待兔”式的執法,具有一定的“被動性”,并存在著邏輯上的“錯位”。比如,當警察在暗處看到一個人持刀行兇時,是當場予以制止呢,還是給他固定行兇的證據,等他作案后再依法抓捕呢?很顯然,事前執法與事后執法,其結果是大不一樣的。這種“暗中執法”的做法,給人的錯覺就是糾正、遏制交通違法不是目的,扣分罰款才是目的。
比如前兩天,筆者在正義路見到這樣的情景。由于車比較多,有的車輛“不小心”停在了禁停的黃標線上,附近的兩個交通協管員不是在積極維護交通秩序、疏導車輛,而是繞到車輛背后,突然從懷中掏出一部數碼攝像機將違章車輛的后牌照給拍下來,然后相視一笑,站到路邊繼續搜尋“違章車輛”。這樣的做法合不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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