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來京務工人員杜寶良在極其偶然的情況下得知,他在北京真武廟路同一地點違反禁行標志105次,均被“電子眼”拍攝記錄在案,須交罰款10500元、交通違章記分210分。這意味著,起早貪黑、以販菜謀生的他一年白干了。此事經媒體披露后引起廣泛關注,輿論稱之為“杜寶良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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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在同一地點以同樣方式違法105次,卻沒有及時從管理部門得到警示,暴露了北京現行的非現場交通執法制度的缺陷。據了解,北京目前有4種方式可供車主及駕駛人員查詢交通違法信息:到北京市各區縣交通支隊、大隊辦公大廳內使用電子觸摸屏;上公安交通管理局網站;撥打每分鐘收費約3元的聲訊電話;定制收費短信服務。但這些辦法對于杜寶良來說幾乎都不可行。他每天凌晨2時起床進貨,21時睡覺,不會上網,連電視都很少看,更不會闊綽到一分鐘花3元錢打聲訊電話。而全北京市像杜寶良這樣的駕駛人員應該不在少數。
“杜寶良現象”告訴我們,法治社會不僅需要完善法律、嚴格執法,而且需要科學執法、公正執法。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余凌云認為,當駕駛員交通違法積分達到臨界點時,執法部門便應履行告知義務,否則執法部門就是違法。公安交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能否增加提示功能,能否提供免費手機短信查詢,能否通過郵政送達“違法通知書”等等,這些告知行為無疑會增加執法成本,但它是執法者社會責任的體現,是不該省卻的執法成本。
交通罰款問題一直是個熱點話題,雖然交管部門對輿論的每一次質疑都有根有據地進行了解釋和反駁,卻始終無法抹去“為罰款而執法”的印記!岸艑毩棘F象”是一個典型。它所暴露的表面上是執法制度的缺陷,實質上是執法者的失職,客觀上則難免造成“為罰款而執法”的惡劣影響,導致社會矛盾。同時,這一執法的實際效果也遠遠背離了立法進行交通管理的初衷,更談不上體現立法的精神。
如果交管部門能以此為契機,以“交通罰款的目的”為焦點,對交通執法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盤點,糾正那些偏離基本職責的規定和做法,對于維護交通秩序、促進法制建設、構建和諧社會,都可謂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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