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車禍遭法律空白:無責司機判賠36萬
一審判肇事貨車全責
2005年5月20日,昌平區人民法院開庭,5月26日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劉剛駕駛的斯太爾貨車嚴重超載,違章駛入高速路,致使車輛制動失效,造成交通事故,這是朱勇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劉剛應該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賠償責任。雖然朱勇的車也存在超載、制動不合格的違章行為,但事故發生時,朱勇的車為停止狀態,并且放在規定的停車區,所以朱勇不應承擔交通事故的責任。
法院判決劉剛賠償于華死亡補償金等各項費用365491.3元,精神損失費1萬元。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丈夫不會白白喪命!”拿到一審判決書,于華欣慰地說。
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這樣的判決讓劉剛無法接受,他說:“交警判定我是沒有責任的。既然人已經死了,我愿意在同等條件下承擔賠償責任。況且朱勇的車也存在超載行為,怎么法院讓我負全責,難道就是因為他的車先進了避險區嗎?”
2005年6月13日劉剛以朱勇長期占用緊急避險區修車是違章行為為由,上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中院經過兩次開庭審理,于2005年12月28日作出終審判決。一中院維持一審判決,仍要求劉剛承擔全部責任。對于劉剛提出的朱勇長期占用避險區修車也有過錯,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法院認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庭審后雙方都覺得委屈
雖然法院的判決讓這起交通事故有了結果,可終審庭審后于華和劉剛都覺得滿肚子苦水。
于華說:“如果交通法對避險區避險有相關規定,交警也不會判定雙方都無責任,我們雙方直接就可以協商解決了。沒有必要走到現在還遲遲拿不到錢。”
而司機劉剛更是委屈,他說:“交通隊的事故認定書怎么到法院就成了一張廢紙,沒有任何作用?30多萬元賠償費用真讓我為難,貨車的第三者責任險才20萬元。”他的車是分期付款買的,出事時剛開了不到半年的時間。目前他的主要經濟來源就靠種田,家庭生活也非常拮據。
為了打官司,劉剛仔仔細細地研究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沒有發現任何一條關于“避險區”的規定。他認為,如果安全法中有相關規定,他的責任或許能減輕一些。
事后追問
交警:交通法有盲點只能定無責
就雙方當事人都存在爭議的無責任的事故認定書,記者采訪了昌平交通支隊。據宣傳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交警介紹:
交通部門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不負責事后當事雙方的賠償問題。這起事故發生在緊急避險區,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避險區如何避險沒有任何規定,所以交通隊只能認定事故為意外,雙方均無責任。
按常理,朱勇的車進入避險區后,應該趕緊報警由交通隊來處理,而不是在避險區修車。他還強調,無責任并不代表不賠償,沒有責任只是沒有刑事責任,并不表示劉剛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是《民法》的范疇,當事雙方應到法院解決。
這位交警認為,這起交通事故非常特殊,它暴露出目前交通法在避險區使用方面的盲點。“避險區在危急時可以挽救人的生命,所以在避險區內避險也應該有相應的規矩來遵循。”這位交警說。
法院:事故認定書不是定案依據
那么,法院是怎么看待這份無責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呢?就此,記者采訪了昌平區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陶志蓉女士。
記者(下簡稱記):法院是如何看待這份無責的事故認定書的呢?
陶志蓉(下簡稱陶):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一個普通證據,不作為定案依據。無論公民或者是組織提供的證據,法院可以采納也可以不采納。
記:對于這起交通事故,法院是根據什么判定被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
陶:根據雙方在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證據,以及當事雙方在法庭上的辯論。我們的判決除了《交通法》,還依據《民法》等相關法律。
記:撞死人的司機劉剛會不會因為交警判定無責而不履行法院判決?
陶:交通隊的事故認定是根據交通法判定的,而法院是依據相關法律作的判決。劉剛必須履行法院判決。
事后探討
“交通法在避險區方面有漏洞”
對于本次特殊的交通事故,記者專門采訪了法律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許浩明博士。
許浩明認為,當前的交通法對于緊急避險區使用的規定確實存在漏洞,所以交警才會判定當事雙方均無責任。因為社會發展,一些新生事物誕生,相關的法律不成熟產生漏洞也難免,這需要國家在一定時間對法律漏洞進行相應的補充。法律有漏洞并不可怕,法院可以用民法的基本原則去調整和平衡。就像這起交通事故,司機劉剛對事故無責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法院的判決,許博士還認為,法院僅以司機劉剛的汽車超載,判定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有些欠妥當。因為朱勇的貨車也存在超載,而且朱勇在避險區修車,是否能在合理的時間內把車修好,在修車的時候是否有明顯的障礙物提醒——如果這三方面劉剛有充分舉證,法院也應該采納,減輕劉剛的賠償責任。
人大代表認為填補盲點仍需時日
對于我國目前緊急避險區的情況,記者采訪了中國道路運輸協會秘書長、北京市人大代表王麗梅女士。
“據我所知,到目前為止,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高速公路緊急避險區確實沒有任何規定。”王女士首先強調。她認為這可能是當前法律存在的盲點,但國家不會因為避險區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就考慮立法。因為立法必須有實踐做基礎,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國家才會考慮填補這方面的法律空白。王女士認為,雖然劉剛是在前兩個避險區都有車輛、不得已才開進第三個避險區的,但劉剛撞死人的責任是不能推卸的。避險區是國家提供的公共資源,這種公共資源國家不可能準備得非常充分。
她認為法院的判決非常有道理,把交通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作為普通證據符合司法實踐。朱勇的車進入避險區后不報警也是他的權利,這并不違法。在一些單邊事故發生時,很多司機都選擇不報警,也沒有這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