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車輛被盜搶 投保人無須登報聲明
關鍵詞:車險理賠 |
據新華社報道,保了險的私家車被偷,向保險公司索賠前還得登個報聲明一下?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0日發布的通報說,保險公司不應在保險合同中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登報聲明。
據介紹,不少財產保險公司在其車輛附加防盜搶險的條款中,都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后應及時登報聲明,有的保險公司甚至還規定了登報聲明的報紙級別。
浙江省工商局通報的保險合同典型問題條款案例說,一家財保公司在其《全車盜搶險條款》第四條中規定,被保險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或被搶奪后,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指定的報紙上登報聲明。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已賠償的,保險公司有權追回已付的保險賠額。
另一家保險公司在其《附加租車人失蹤條款》中規定:車輛失蹤后,投保人必須在地、市級以上級別的報紙上登報聲明,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浙江省工商局組織的該省社科院法學所和浙江大學法學院專家介紹說,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基于保險合同對保險公司承擔的主要義務是交納保險費、如實告知、危險增加的通知、危險事故的通知及安全防災和施救的義務。
在事故發生后登報聲明車輛失竊應屬保險公司為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以及盡可能發現并追回被盜搶車輛以減少損失的一種舉措,屬于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范疇,保險公司可以登報,費用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法學專家們認為,根據我國的保險法,只要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是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登報聲明是保險事故發生后的一種舉措,對保險事故的發生、定性、責任等并沒有實質性的影響,保險公司不能以格式條款,強行要求當事人履行法外義務,也不能以被保險人未能履行登報等非核心義務作為自身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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