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五萬四只賠四萬七 保險不賠精神損失
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車輛投保單位起訴保險公司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全額賠償投保單位的損失。
2004年6月,某學校司機駕駛汽車將王某撞傷。后經法院判決,由學校賠償王某各種損失共5萬余元。事前,學校曾在保險公司辦理機動車輛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13萬元,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10萬元。為此,學校將保險公司告到法院,請求判決保險公司給付自己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120車費、停車費以及訴訟費54765.09元。
法院經審理后最后認定,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判決保險公司承擔原告主張的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營養費等4.7萬余元。保險公司免賠的項目包括:由于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明確約定對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所以此項請求法院不支持。此外學校與王某案件的受理費、鑒定費,因為這項費用不屬于原告給付王某的賠償款。另外,學校主張的停車費也不屬于保險公司承保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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