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險有責賠付被判無效 司機全額獲賠
院終審認定,該保險合同與新交法抵觸不具約束力,一名無責撞人司機獲賠2600余元。
因在駕車發生事故后被認定為“無責”,保險公司以第三者險“有責賠付”為由,拒絕理賠。
司機王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終審認定,第三者責任險具有法律強制性,保險合同中的“有責賠付”與新交法中的“無責賠付”原則相抵觸,因此合同中約定的“有責賠付”條款不具有約束力,從而判令保險公司賠償王先生2636.54元經濟損失。
王先生起訴稱,2004年10月25日,他為自己的小轎車投保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5萬元。2005年8月1日上午9時40分,他駕車將騎車人楊某撞傷,為其支付醫藥費等共計2636.54元。
經交管部門認定,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先生不負事故責任。
隨后,王先生向投保公司永安保險公司申請索賠。但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合同中已約定,對第三者責任險理賠的前提是“有責賠付”,保險公司將依據駕駛者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王先生在事故中不負責任,故不應賠付。
王先生遂訴至法院。
一中院認為,購買第三者責任險是機動車登記、年檢的必備條件,現行的第三者責任險不是保險法意義上的商業險,具有法律強制性的特征。
由于永安保險公司在新交法頒布實施后,未及時調整賠付原則而引發了糾紛,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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