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事故中喪失嗅覺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失去嗅覺的司機王先生,以為上了人身保險就可以獲得賠償,結果被保險公司拒絕,為此他起訴到法院。記者昨天從豐臺法院獲悉,王先生傷殘程度不符合保險公司傷殘賠償標準,遂駁回他的訴求。
2003年1月29日,王先生與保險公司簽訂了“吉祥卡”保險單,并交納了100元保險費,保險期限1年。2003年8月2日,王先生因交通事故受傷,后交通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評定結果為王先生顱腦損傷后,精神狀態及智能檢查為邊緣智力;雙眼主觀視力接近正常視力,電生理檢查基本正常;嗅覺喪失。傷殘賠償指數為10%。
王先生為此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但遭到拒賠。
保險公司認為,王先生的殘疾程度不構成賠償條件。因為《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的傷殘賠償指數與該保險公司殘疾保險賠付標準不是同一標準,且王先生沒有按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公司認可的醫院進行傷殘鑒定,所以不能賠償。
訴訟中,保險公司還申請對王先生的傷殘程度是否符合《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有關規定進行鑒定,經法院委托相關部門鑒定,結果王先生的傷殘情況不符合此規定。
法院據此認為,由于保險單上已對被保險人傷殘的評定醫院有明確約定,而王先生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未到該醫院鑒定。而其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中的傷殘評定系數,不能作為保險賠償的依據;且經過重新鑒定后王先生不符合保險賠償條件,法院最后決定駁回他的訴求。
判決后,王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訴。目前,此案正在二審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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