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119天出5次事 保險公司嚇得中途退保
上海一市民購買車險119天內發生5起事故,華泰保險中途退保。對華泰是否有權利退保一事,業界看法不一,但事先沒有約定、中途突然解除合同的行為,實在有欠穩妥。
最近一段時間,上海市民施女士遇到了一件麻煩事:才買了半年不到的車險,保險公司卻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當我連出5次事故后,華泰財險上海分公司突然提出限我15日內退保。”更令她想不到的是,退回來的保費卻只占所繳保費的32%。
那么,華泰財險是否有權提出單方面解除合同?華泰財險退給施女士的保費究竟有無出入?
疑惑重重
2005年12月10日,經過朋友的介紹,施女士為自己新買的愛車上了保險,保險人是華泰財產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施女士共繳納保費4418.58元,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車上責任險、玻璃破碎險、全車盜搶險、不計免賠特約險。
投保后的一段時間內,施女士連出4起事故。施女士回憶說,2006年4月5日,當施女士發生第5次事故時,華泰財險突然要求施女士退保,并在定損單上寫明“限在15日內退保”。施女士5次總計理賠金額約在2200元左右。
當時,施女士的朋友告訴她,如果同意退保,也就損失300元左右。再三考慮后,施女士決定接受華泰財險提出的退保,同意退保的一個理由是:她擔心如果不退保的話,今后可能在理賠上“不順利”。
4月7日,施女士委托保險代理人辦理退保事宜,施女士拿到的退保金為1391.4元。從華泰財險交給施女士的保險批單復印件來看,施女士認為批文中所述內容與事實不符。施女士提供的具體批文內容如下:“根據被保險人申請,保險人同意,自2006年4月8日零時起,退保本保險單,已用119天(保單正本與發票已收回)。實付保險費為1391.4元……”
對此,施女士提出幾點疑問:第一,在合同中未約定具體退保內容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退保,是否合理?第二,上海市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12條規定: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1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公司把第三者責任險也退掉了,是否合理?第三,退保批單只給復印件不給原件,是否合理?第四,明明是保險公司要求退保,在批文中為何寫成:“根據被保險人申請,保險人同意”,故意歪曲事實,是否合理?
施女士對1391.4元的退保金也心存懷疑。第一,上海市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短期月費率表中寫明,短期月費率保險期限4個月時為40%,保險公司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退保費不用40%,而各險種的退保費計算方法用相同的方法是否合理?第二,保單保險費為4418.58元,而保險公司在計算保費時為4097元,是否合理?第三,保險公司在合同中未寫明退保費率,事后只有保險費計算公式沒有寫明計算原因,這種做法是否合理?119天就用掉了全部保費的68.5%,施女士無法接受1391.4元的退保費。
退保原因
在咨詢無果的情況下,施女士向消協和保險同業公會反映,投訴信很快轉至華泰財險上海分公司。他們隨即對施女士提出的幾個疑點進行了答復。
對于公司為何提出退保,華泰的解釋是:根據《保險法》第43條規定,在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后,保險公司可以終止保險合同,應當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公司此次終止這份車輛保險合同是符合保險法規定的,也提前15天通知了當事人。”
有關批單內容,華泰財險認為,施女士認為批單內容有不妥之處,公司可以更改為:“根據保險法43條規定,在征得投保人同意后,終止車輛保險合同。”
業內觀點
對于施女士提出的三者險退保費率問題,華泰財險有關人士回答說,施女士提出三者險退保應按短期費率計算,根據此計算方式得出退保費用為:1800×(1-40%)=1080元;現公司按投保天數計算得出的退保費用為:1800×(1-119/365)=1213.15元。
關于三者險的退保疑問,華泰的看法是:因三者險和車損險多為統一投保,若分開投保在兩家公司,會對理賠造成不便,所以公司工作人員在辦理退保過程中一并作了退保處理。對此,若施女士愿意重新恢復三者險保險合同并不足三者險保費,公司可以受理。
而對最核心的退保金是否有誤的問題,華泰財險的解釋仍然令施女士不甚滿意。“華泰說,因為支公司工作人員在計算退保費用時的疏漏導致金額錯誤,給保戶造成了不便。華泰答應補退1586.6元。”施女士不免提出疑問,也就是說,如果她不提出質疑,這原本賠給她的1586元保費等于拿不到了。
華泰財險上海分公司毛小姐進一步向記者表示,華泰財險的這個退保通知,是事先征求過施女士意見的,如果沒有客戶簽名,公司不可能單方面終止合同。
在她看來,華泰的這次措施,在業界較為普遍。之所以算錯保費的真正原因,是因為當初保費中的部分費用轉變為手續費,已經返還給了代理保險的經銷商或者經紀公司。“按道理,這次補給施女士的錢是需要她自己向代理商追償的,但是現在這筆錢我們公司先墊出來了,我們也有苦難言。”
大概就是施女士的部分保費已經返傭給了代理商的原因,華泰財險才有了算錯退保金的事情。可是記者無論如何不明白的是:難道每筆通過代理商所作的保單,每逢遇到退保的情況,都要保戶自己去向代理商追償嗎?
對于華泰是否有權利退保一事,業界看法不一。
一家保險公司車險部人士認為,華泰財險解除合同的依據是《保險法》第43條規定,單純從法律上說,華泰財險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據《保險法》第43條,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保險人可以終止合同。
而依照《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的規定,當事人可行使的合同解除權包括以下三種情形: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協商解除;一方當事人依合同中約定解除權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即《合同法》第94條所規定的5種法定情形。華泰財險解除合同依據的是《保險法》第43條,因此屬于上面的第二種情況。
但他表示,雖然合法,但是卻不合理。據他所說,《保險法》第43條的規定,一般保險公司很少會用,一般保險公司采取的措施是來年續保的時候給予上年理賠率高的客戶實行高額費率或者拒絕承保,而像中途解除合同這種現象是很少發生的。“如果僅僅是因為出險事故頻繁,而單方解除合同,我覺得這樣的解釋不是很合理”。
業內人士張先生認為,從保險學原理來判斷,保險合同條款上并沒有規定出了多少次事故,保險公司就有權利退保。《保險法》第43條只是一個原則性規定,而且所提到的保險標的一般都是財產險當中比較大的標的。如果保單上沒有作出一些具體規定的話,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來終止合同,有點牽強。
一家中資保險公司人士替華泰打抱不平。他說,保險公司在經營中除了要計算自己承擔風險的發生概率外,還要防范道德風險,不排除連續出險的保戶有心存騙保的嫌疑。由于個人或者團體居心不良,故意促使風險事故發生或擴大風險事故損失的可能性極大。當然,也有很多保戶自認為保險防身,而在主觀上有疏忽的心理,以至引起或增加事故的發生概率,或擴大損失程度的非故意行為,比如安全意識較差引發的事故等。
一位專家表示,對于一些經常出險的保戶,保險公司確實存在較大的風險。各個國家的保險公司都通過不同的方法來規避這樣的風險。比如,先前有媒體介紹過,有的國家對高風險的客戶群指定專門的承保渠道,有的國家的保險公司則采取高費率和限制性條件承保高風險車輛,也有改變現行條款中的免賠率規定來減少道德風險。
但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方法往往都是在投保人投保前就應該在合同中約定好,而像這樣事先沒有約定、中途卻突然提出解除合同的行為,實在有欠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