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被撞了!車主起訴肇事方索賠萬元貶值費
今年3月11日下午,杭州的朱先生駕駛銳志轎車途經艮山東路時,與方先生駕駛的桑塔納2000發生碰撞,銳志轎車后門部位嚴重受損。杭州市交警支隊江干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方先生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燈,負事故全責。
“銳志轎車是后輪驅動的,被對方一撞,車子的安全性能受到了嚴重影響。”朱先生說,雖然車輛經修復可以正常駕駛,但車輛的安全性和駕駛性能都不可能完全恢復到原來的樣子,這輛2月份剛買的車其實已經貶值。今年6月,朱先生委托律師狀告方先生,要求對方支付修理費、修車期間車輛租賃費以及12000元的車輛貶值費,共計23147.5元。這是浙江第一起車主向肇事方索賠貶值費的官司。
在日常交通事故中,絕大部分事故雙方還沒有“貶值損失”這個概念,隨著私家車的普及,車主法律意識的逐漸覺醒,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問題必將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為此,記者就此話題采訪了保險業、法律界的相關人士。
保險公司:只負責合理修復的補償
“如果車主能從肇事方獲得一些賠償,剛好彌補了交易的損失。”做二手車生意的王先生說,被撞過的車子,拿到二手市場肯定就賣不了好價錢了。有些小事故,可能只是把鐵皮撞凹了,噴好漆外觀上可能基本恢復,但是經過敲打的鐵皮耐用性已經降低了,時間長了更容易爛掉。“在二手車交易中,車子一旦噴過漆價格就要相差幾千元,撞得嚴重的話差幾萬元也是正常的。”所以他認為,不論事故大小,貶值都是客觀存在的。但記者從幾家保險公司了解到,當前的機動車保險中并沒有車損引發的貶值費險種。
保險公司為何不為汽車的貶值損失買單?一家保險公司的相關人士解釋說,保險的基本原則是補償,它負責車輛的合理修復和正常的使用,而不是賠償汽車發生的所有損失。“貶值損失應該屬于保險公司責任免責部分。”這位人士表示,如果保險公司額外增加這個賠償項目,便與保險補償的基本原則相違背。另外,在實際操作中,對確定車輛貶值數額方面也很難把握尺度,容易產生爭議。比如,測量數據以及當事人的主觀心理都會有不同的差異。
記者了解到,為應對可能出現的車輛貶值費的不利因素,早在2003年初,各保險公司就對保險條款做了相應的調整,在第三者責任險和車損險條款里都相應增加了車輛貶值損失屬于免賠條款的新規定。
法律界:是否賠償意見不一
對于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的貶值損失應否予以支持,法律界人士存在不同觀點。
支持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觀點認為:發生過交通事故的車輛,估價顯然比原先無事故的車輛要低,這一價值的差額應該屬于民法的損失范疇,受害人的權益應該得到救濟。由于車輛貶值損失只是評估所得,并沒有實際體現,所以又有觀點主張只有在車輛發生交易后,車輛貶值損失才能反映出來,那么受害車主只能在交易后實際發生車輛減值損失時才能提出賠償主張。還有些觀點主張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不應支持賠償車輛貶值損失。
貶值損失應由肇事者賠償
“為了提高公民駕德和責任心,保護受害者一方權益,有必要追加民事賠償車損貶值費,作為補償。”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于建國認為,由于交通肇事行為致使車輛發生嚴重損壞,即使通過修理也不可能完全恢復到交通事故發生前的原有狀態,這種貶值損失是由汽車作為一種機械構造物本身的物理屬性所決定的,如同人之肌體器官在受到傷害后,雖經醫治康復,但終究不能完好如初一樣。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于律師認為,民事侵權賠償以賠償全部損失為原則,包括修車費用和車輛所貶值兩部分,而不僅僅是修車費。
貶值賠償缺乏事實依據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陳定良對此持不同意見。陳法官認為,車輛貶值損失究其實質屬于交易貶值的損失,在車輛沒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張對其進行賠償,缺乏事實依據。陳法官認為,侵權法上的救濟,永遠都彌補不了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讓受害人回到侵權行為發生前的狀況,只是理論上的一種理想狀態。退一步講,在交通事故頻發、肇事方普遍缺乏應有賠償能力的現狀下,即便法院判決支持這種主張,也會加大執行的難度。
車友:建議增加保值險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陳法官表示,保護交通事故受害方的辦法就是在財產保險中,增加“車輛貶值損失”這類險種,讓整個社會來分攤這種風險。這個觀點得到很多車友的贊同。剛買了一輛畢加索的車友張先生認為,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貶值應該屬于車損范疇,由車主本人來承擔有很大的風險,建議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中增加這個內容,適當提高保費也是車主可以接受的。
當記者向一些車友詢問對于貶值費的看法時,車友“我比你快”表示,碰到交通事故只能自認倒霉,車子修好就行了。如果涉及到貶值費,則希望能有保險公司出面承擔。聽說有車主為貶值費打官司的事,他表示,“以后開車要更小心了。”
于建國律師則提醒車主說,當事故發生后,當事人雙方自己協商或在交警部門主持下調解時,如對方不同意支付車輛貶值損失時,而受害者又對其他協商或調解內容無異議時,受害者一定要在簽署協商或調解文件時注明保留對此項賠償的起訴權利,否則可能會失去這項權利。至于車輛的貶值損失,他認為,具體數目要經過價格認證中心等專門機構的鑒定。
北京:已有成功索賠先例
據7月14日《京華時報》報道,2004年10月王女士駕車被追尾后,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要車輛被追尾后產生的“貶值費”。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認定,王女士車輛的使用價值被貶損,判肇事司機賠償8500元。
2004年10月4日,王女士駕車被王先生所駕車輛追尾。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王女士的轎車被撞后貶值損失為1.04萬元。
法院認為,王女士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客觀存在,而且與此事故有因果關系。該車在撞擊受損后造成左右后縱梁變形等后果,會對車輛的性能有極大影響。因此,王先生應予以賠償。同時,由于王女士的車輛不是新車,因此判決王先生賠償王女士車輛“貶值費”8500元。
報道延伸——
記者在采寫這篇報道時獲悉,文章開頭提到的朱先生索賠貶值費一案在杭州市江干區法院調解下已結案,朱先生最終放棄了貶值費索賠。朱先生的代理人浙江援手律師事務所王笑春律師說,車輛的貶值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但因為目前法律對交通事故引起的汽車貶值損失賠償沒有明確規定,所以他們還是放棄了索賠權利。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近日磐安縣法院剛好審理了一起貶值費訴訟,下面是該案主審法官給我們發來的報道:借用車輛受損,貶值賠償萬元
近日,磐安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借用車輛損壞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陳君強(借用人)賠償原告陳志仙(出借人)車輛修理費、施救費等費用外,另行賠償原告車輛貶值損失費1萬元。據悉,這是我省對于交通事故后車輛貶值損失賠償的第一個判例。
2005年12月18日,陳君強向陳志仙借用一輛3000型桑塔納新轎車。當日下午,陳君強在駕車途中與一輛相向行駛的貨車發生碰撞,車輛嚴重毀損。事后陳君強對包括車輛維修等費用愿意賠償,但拒絕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為此陳志仙一紙訴狀將陳君強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賠償因車輛毀損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7萬余,其中車輛減值損失4.5萬余元。
法院認為,依據原、被告雙方的口頭約定,被告在借用車輛后負有妥善使用車輛并返還借用車輛的義務。因使用車輛不善造成借用車輛毀損,作為借用人的被告應當承擔賠償原告損失的責任。車輛受損后,雖經修復,但仍存在修復后不能恢復到原狀所產生的減值損失,對貶值損失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鑒于本案車輛毀損程度和被告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情況,磐安縣人民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車輛貶值損失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