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接期"遇賠付尷尬 交強險到底該怎么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后,尚未投保交強險的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簡稱“商業三責險”)老保單,出了險是仍按老辦法賠,還是按新的辦法來賠?發生賠償糾紛法院該如何審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明確說法。
日前,最高法院在一個抄送給保監會的文件中首次明確,2006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責任險性質為商業保險,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發生后,各地法院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在舊商業三責險保單與交強險保單并存的這個時期,一旦被保險車輛出險,應分別執行各自合同約定的賠償原則、賠償標準,互不排斥。這意味著,新老保單“對接期”最大的懸疑和分歧終得化解。
“對接期”遭遇賠付尷尬
據了解,目前的車險業務中仍有相當部分是7月1日以前投保并已生效的舊商業三責險保單,由于其保險期限為一年,因此老保單將一直存續到明年6月30日止,到明年7月1日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才能全部“對接”上,屆時所有的車輛都應該且必須持有交強險。
這個“對接期”,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理賠查勘中難免存在“兩套標準、兩種賠付”的局面。
假如投保了交強險的A車與持舊商業三責險保單的B車相撞,由于交強險要賠償物損,且實行“無過錯賠償”,因此A車必須向B車最高賠付2000元車損,即使完全無責也要賠400元。而B車按照有責賠付原則,不一定要向A車賠償。如此,雖是同一起車禍中的受害人但可能獲賠不一,甚至出現無責方須為肇事者買單的局面。
“對接期”賠付尷尬,主要是由于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的賠償原則、范圍不同所致。交強險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制定的,交強險除保障人身傷亡外,還要保障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且不論機動車車主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該立法精神在全世界來看都很超前。
對條例第45條各地法院執行不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5條規定,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三責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交強險。對于這條規定的精神該怎么落實,各地法院執行不一。主要分歧在于2006年7月1日前出單、7月1日后出險的賠償標準,是按照合同約定還是按照條例規定的新的賠償標準。
分歧由來已久。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有關問題就露出端倪。當年,保險監管部門受理的機動車三責險合同糾紛類投訴急劇增加。事實上,自新道交法實施之日起、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前,保險公司就面臨來自法院方面要求按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新標準進行賠償的壓力。
從7月1日起,交強險已實施了一個多月。當前在地方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人為地把商業三責險劃出6萬元保額要求保險公司按交強險來賠,超出6萬元部分才按商業三責險合同來賠。這樣的措施刺激了相關訴訟案件大量增加,令保險公司面臨巨大經營風險,利益受到很大影響。
最高法院給出司法解釋
記者從保監會了解到,今年4月19日,最高法院就針對浙江省發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正式函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該函明確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為商業保險,指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發生后,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
7月26日,最高法院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轉發該函,請各院參照執行,同時將該函抄送保監會。
8月初,保監會已將最高法院相關函件悉數下發至各地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保監會產險部主任郭左踐說,“這次最高法院向全國轉發,相當于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5條有了一個全國性的司法解釋。”
郭左踐告訴記者,今年7月1日舊商業車險條款已全部廢止,7月1日后起期的商業車險產品都進行了與交強險責任相搭配的調整。到明年7月1日以后,新老保單并存的問題將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