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接期遭遇賠付尷尬:兩套標準、兩種賠付
日前,最高法院在一個抄送給保監會的文件中首次明確,2006年7月1日以前的第三者責任險性質為商業保險,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發生后,各地法院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
記者從保監會獲悉,今年4月19日,最高法院就針對浙江省發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正式函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該函明確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為商業保險,指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發生后,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
據了解,《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已于7月1日正式實施,但目前在車險業務中仍有相當部分是7月1日以前投保并已生效的舊商業三責險保單,由于其保險期限為一年,因此老保單將一直存續到明年6月30日止,到明年7月1日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才能全部“對接”上,屆時所有的車輛都必須持有交強險。
在新舊法律出現“對接期”時,尷尬在于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理賠查勘中有可能存在“兩套標準、兩種賠付”的局面。一旦投保了交強險的A車與持舊商業三責險保單的B車相撞,雖是同一起車禍中的受害人就很可能獲賠不一,甚至出現無責方須為肇事者買單的局面。
“對接期”的賠付尷尬,主要是由于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的賠償原則、范圍不同所致。交強險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制定的,交強險除保障人身傷亡外,無論機動車車主是否負有責任,均要保障受害人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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