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里有酒味=酒后駕車?舉證責任究竟在誰?
案例:張先生駕車送喝酒的朋友回家,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人員來到現場后,聞到車里有酒味,聲稱張先生是酒后駕車。張先生表示沒有,保險公司人員則要求張先生必須證明自己沒有喝酒,或者把當天的行蹤告訴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調查,否則無法理賠。
評析: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由此可見,需要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局限于“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方面,保險公司在此方面的調查,理應得到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配合。
而張先生遇到的情形中,保險公司想要了解的是張先生是否酒后駕車,如果確定是酒后駕車,那么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就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所以這個問題是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問題,并非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因此,并沒有法律依據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必須配合進行調查。
一般來說,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主張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進行賠償,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而保險公司認為構成除外責任,不愿給付保險賠償金,這實際上是減輕或者免除自己合同義務的表現。作為合同一方,要求合同另一方提供對其不利的證據或線索,是非常不公平的。況且,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配合保險公司對是否構成除外責任進行調查。
那么,有沒有合同條款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相應限制、要求呢?從筆者目前對很多車險條款的閱讀實踐中,尚未發現這樣的約定。因此,在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無權要求駕駛員來證明自己不存在酒后駕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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